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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 民國(下同)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業經行政院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154280 號令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永達保險經紀人  公司特依個資法第五十四條、第九條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如下: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 一、蒐集之目的:

    • (一)保險經紀。

    •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但不限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约書内容)。

  •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關係之第三人。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 (一)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二) 對象:本公司、產、壽險公司、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 五、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一)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二) 權利行使之方式:以書面方式。
  •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將婉謝、延遲或無法提供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