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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陣來增員,送你十萬元」併入「組織持續向上走,超級獎金全拿走」獎勵辦法 

「逗陣來增員,送你十萬元」併入「組織持續向上走,超級獎金全拿走」獎勵辦法


代碼 B1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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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發展   |   獎勵辦法

「逗陣來增員,送你十萬元」併入「組織持續向上走,超級獎金全拿走」獎勵辦法

獎勵辦法 /  進行中

  • 一、為整併晉級相關競賽獎勵,將「逗陣來增員,送你十萬元」獎勵內容併入「組織持續向上走,超級獎金全拿走」獎勵辦法,並取消「逗陣來增員,送你十萬元」競賽名稱,整併及修訂如下。

  • 二、獎勵對象

    業務籌備協理(含)以上業務代表,但已領取本競賽股票獎勵之處級業務代表不得再參與該組別獎勵。

  • 三、獎勵標準及項目

    (一)組別:

    組別
    申請獎勵資格
    籌備協理組
    申請獎勵時,最近兩年內應通過兩個觀察期,
    但晉級籌備協理後兩年內只須通過一個觀察期。
    (※舉例如下)
    處級組/體系組/團隊組
    晉級/新簽約後,自第四個觀察期起可以開始申請獎勵,
    申請時最近一個觀察期須通過標準。
    (舉例如附件一)

    ※舉例-籌備協理組:

     2024/4晉級籌備協理,於晉級後兩年內(2024下~2026上)任一觀察期達標即可申請獎勵。若該期間皆未達標,自2026下觀察期起申請獎勵時,最近兩年內應通過兩個觀察期,如:2026下、2027上兩期達標,可於2027/9申請獎勵(兩年內觀察期:2025下~2027上)。

    (二)各組獎金每人限領乙次。

    (三)欲申請獎勵之組別:同一觀察期僅適用單一組別獎勵,不得同時跨組申請,亦即,以各組別之「最初可開始申請觀察期」為分界點。換言之,目前稱謂所隸屬之組別的「最初可開始申請觀察期起」僅得申請該稱謂隸屬之組別,若欲申請前一稱謂所隸屬組別,應於目前稱謂所隸屬之組別的「最初可開始申請觀察期前」申請。(舉例如附件一)

    (四)通過觀察期:係指該觀察期(6個月)達成下表組織及業績標準者。

    組別
    籌備協理組
    處級組
    體系組
    團隊組
    第一代有效人力(註2)
    3位
    6位
    8位
    10位
    三代內有效人力總數(註2)
    5位
    15位
    36位
    72位
    個人業績
    FYC達8.4萬
    直轄處業績(註3)
    FYC達216萬
    FYC達216萬
    FYC達216萬
    第一代處(通過評估期)
    (註4)
    2處
    5處
    所轄業績
    FYC達600萬
    FYC達1,200萬
    獎勵申請時之
    最近一年
    13個月繼續率
    全處達91%以上
    全體系
    達91%以上
    全團隊
    達91%以上
    獎勵現金(註5)
    10萬元
    50萬元
    100萬元
    150萬元

    註1:晉級/成立於1~3月者,第一個評估期為當年上半年。

       晉級/成立於4~9月者,第一個評估期為當年下半年。

       晉級/成立於10~12月者,第一個評估期為次年上半年。

    註2:有效人力

       (1)指TS以上業務代表,且該觀察期FYC須達8.4萬或達標前當年度完成MDRT(平均每月晨訓參與率達60%)者。

       (2)大發小組成員視為1位有效人力。

       (3)終身免評估者不計入有效人力。

    註3:直轄處業績

       (1)處級組:育成新處或增員新處之業績皆納入直轄處業績合併計算。

       (2)體系組:扣除第一代處2處後,育成新處或增員新處之業績皆納入直轄處業績合併計算。

       (3)團隊組:扣除第一代處5處後,育成新處或增員新處之業績皆納入直轄處業績合併計算。

    註4:第一代處

       (1)依承攬人員展業規範第參章之業務協理晉級標準辦理,且應通過評估期。

       (2)大發小組成員因未通過兩個評估期而改任為專案協理者不予計入。

    註5:獎勵頒發時,最近一觀察期有效人力、業績及最近一年13個月繼續率皆須達標。

  • 四、獎勵申請與發放

    本獎勵採申請制,達標者請以業務連繫表向業支部提出申請,經公司核定符合資格者,即發放獎勵金,如逾期即不受理,申請及發放時間如下。

    達標之觀察期
    業連申請時間
    獎勵發放時間
    上半年觀察期
    當年度9~10月
    當年度11工作月
    下半年觀察期
    次年度3~4月
    次年度5工作月

  • 五、頒發獎勵時,受獎勵者如已終止承攬契約,即取消獎勵資格。「頒發獎勵時」定義為以公告得獎人員名單公告日為準,得獎人員之承攬契約仍屬有效者為發放對象,且依法列入得獎者所得。

  • 六、同步修訂業務制度第陸章第五條內容。本活動辦法如有疑義,將由總公司業支部統一解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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