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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赴大陸發展一年以上處級業務代表之競賽獎勵相關權益移轉予代理人事項,彙整如下:
(註:「赴大陸發展一年以上」係指赴大陸發展至競賽/繼續率追蹤結束月止滿一年者)
序號獎勵名稱移轉說明適用範圍1繼續率
OM組、SM組除超額獎勵歸原赴大陸發展處級業務代表外,名次獎榮耀
轉予代理人,包括:業務大會表揚、獎座,第一~三名製作肩帶,若為第一名,則有專屬議事手冊心得分享頁面、人形立牌等。2019年名次獎起2處展業報酬
及處展業績
效達成報酬每月報酬歸代理人,名次獎榮耀轉予處代理人,包括:
業務大會表揚、獎牌,第一~三名製作肩帶。2019年業績起3澎湖之旅
OM組、SM組得獎資格移轉予代理人,即獎勵團費%移轉予代理人。「2020相約在菊島」起4高/極峰會議
OM組、SM組得獎資格移轉予代理人,即獎勵團費%移轉予代理人,且
名次獎榮耀亦轉予代理人,包括:業務大會表揚、獎座,第一~三名製作肩帶,若為第一名,則有專屬議事手冊心得分享頁面、人形立牌等。2020年上高峰會議起5CMF主管組得獎資格移轉予代理人並於業務大會表揚,且製作肩帶及獎座。2019年業績起6百萬菁英
推手獎得獎資格移轉予代理人並於業務大會表揚,且製作肩帶及獎座。2019年業績起 -
二、針對第一點內容,重申並修訂如下:
(一)判定「代理人」之時間基礎:
1、繼續率獎勵:繼續率追蹤期為9月至隔年8月,依追蹤結束月(即8月)人事為基礎。
2、其餘競賽獎勵:依各競賽結束月人事為基礎。
(二)、得獎資格認定:
1、赴大陸發展至競賽/繼續率追蹤結束月止未滿一年者,仍具得獎資格。
2、赴大陸發展至競賽/繼續率追蹤結束月止滿一年者,不具得獎資格。其原得獎資格移轉予競賽/繼續率追蹤結束月之代理人,但:
(1)該代理人須達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之代理資格,且公告獎勵結算時,其承攬契約仍須有效。
(2)若前項(1)該代理人未達競賽期一半以上代理時間,則依序視前一位代理人是否符合條件,至符合條件為止。
(3)若前項(2)代理人皆未達競賽期一半以上代理時間,則就競賽期內擇一位代理時間最長者為得獎人。
(4)若前項(3)代理人代理時間最長者有兩位以上,則以較接近競賽結束月之代理人為得獎人。
3、舉例:競賽期間為2020/1/1~12/31,競賽結束月為2020/12,則2020/1(含)以後赴大陸發展之處級業務代表,仍具得獎資格。若於2019/12(含)以前赴大陸發展之處級業務代表,不具得獎資格。其原得獎資格移轉予代理人(舉例說明如下表),且公告獎勵結算時承攬契約仍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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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競賽期間內之
代理人得獎人說 明情況一01~06月為A
07~12月為BB競賽結束月之代理人B已代理6個月
(已達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
故B具得獎人資格。情況二01~09月為C
10~12月為DC競賽結束月之代理人D僅代理3個月
(未達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應視前一位代理人C是否符合代理時間條件。
然C已於競賽期間內代理9個月時間
(已達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代理資格),故C具得獎人資格。情況三01~05月為E
06~10月為F
11~12月為GF因代理人G、F、E之代理時間皆未達6個月
(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則以代理時間最長者為得獎人。
代理時間最長者為E及F兩位,各代理5個月,
故以較接近競賽結束月之的代理人F為得獎人員。 -
(三) 旅遊競賽轉予代理人之獎勵係指「獎勵團費%」而非「獎勵人次」,計算方式舉例如下:
代理人身份個人組OM組代理A處之OM組合計獎勵團費獎勵人次獎勵團費獎勵人次獎勵團費獎勵人次獎勵團費非OM以上35%0.35--50%585%OM以上35%0.3525%350%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