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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期間
自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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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各級業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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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標準及獎項
- (一) 被推介人:
- 1、限首次簽約者(終止承攬契約已滿二年之重新簽約者視為首次簽約者)。
- 2、應於獎勵期間內完成登錄。
- (二) 獎勵內容:
- 1、獎勵A:
- (1)推介人及被推介人之晨訓參與率,自被推介人的登錄月次月起算3個月,平均晨訓參與率雙方皆須達60%以上,推介人方具獎勵資格。
- (2)被推介人自登錄月起算4個月內完成核實FYC4.2萬(含)以上,每推介一人達成,公司即獎勵推介人現金2萬元。【截績月如附件一】
- 2、若未達成獎勵A資格者,但達成下列標準者,則予獎勵B:
- (1)推介人及被推介人之晨訓參與率,自被推介人的登錄月次月起算6個月,平均晨訓參與率雙方皆須達60%以上,推介人方具獎勵資格。
- (2)被推介人自登錄月起算7個月內完成核實FYC達6.6萬(含)以上,每推介一人達成,即計入「推介人完成資格人次」。
- ※本獎勵依高/極峰會議辦法規範為準。
- (3)以被推介人之截績月所隸屬之高峰或極峰會議為獎勵項目。【附件一】
推介人完成
達成資格人次獎勵高/極峰會議定額補助金%
(補助金100%為12萬元)1人次 30% 2人次 60% 3人次 90% 4人次 120% 5人次 160% 5人次以上 每增加1人次再加40%,以此類推。 - 3、達成獎勵A資格且領取獎勵金後,屆時推介人亦可視情況擇優選擇獎勵B,但頒發獎勵高/極峰會議獎勵時應扣除已領取之獎勵A的獎勵金。【舉例如附件二】
- 1、獎勵A:
- (一) 被推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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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規定
- (一) 獎勵B採申請制,申請時間應於6~7月或12月~隔年1月(配合該業績所歸屬之高/極峰會議核實截止時間),若無,視同放棄申請權益。
- (二) 獎勵B得獎人可於高/極峰會議報名(高峰預計6月,極峰預計12月)截止日前以業連表提出申請遞延參加;選擇遞延者,只能遞延一次,遞延之達成人次以累計計算【附件三】。若未提出遞延申請,視同具當期高/極峰會議得獎資格,若得獎者未出團,將依其獎勵之高/極峰會議項目及獎勵百分比予以折現60%發放。
- (三) 頒發獎勵時,若被推介人已終止承攬契約,將不計入達成資格人次計算。選擇遞延者,在遞延期間內,若被推介人終止承攬契約,亦不計入達成資格人次計算。【附件三】
- (四) 上述「頒發獎勵時」定義如下:
- 1、獎勵A:為公告得獎人員名單時。
- 2、獎勵B:
- (1)未報名出團者:依未出團人員獎勵結算公告日。
- (2)報名出團者(含報名取消出團者):依受獎勵者出團行程結束日。
- (五) 獎勵依法列入得獎者所得,嗣後,若有保單契撤(變)、其他原因等情事時,導致未達獎勵標準或資格條件時,將予以追回全部獎勵。
- (六) 被推介人如有未親晤親簽或晨訓率不實者,除追回獎勵外並視情況送獎懲會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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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活動辦法如有疑義,將由總公司業支部統一解釋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