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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春之饗宴』獎勵辦法 

2025年『春之饗宴』獎勵辦法


代碼 B1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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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發展   |   獎勵辦法

2025年『春之饗宴』獎勵辦法

獎勵辦法 /  進行中

  • 一、競賽期間

    要保申請日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新契約之要保申請日須於次1工作日受理,亦即受理日須為2025年1月1日~2025年3月3日,且於2025年5月8日(即2025年3工作月二次佣)前核實)。

  • 二、獎勵對象

    各級業務代表。

  • 三、FYC定義

    競賽期間依公司公布計入競賽業績的個人新契約核實FYC(競賽期間以前之續期、Delay件、契撤件皆不計入),計績月份不以要保申請月份計績,皆以核實月份計算。

  • 四、獎勵內容

    (一) 獎勵標準:

      1.個人組:FYC 15萬獎勵1人次、每增加15萬增加1人次,依此類推。

      2.處級組:所轄個人組獎勵達6人次時,獎勵團費100%。

      3.體系組:所轄個人組獎勵達12人次時,獎勵團費100%。

    (二) 獎勵項目方式三擇一:

      1.參與公司舉辦之澎湖旅遊(預計於2025年5月出團)。

      2.業務單位自行洽旅行社組團於2025年5月出遊(不限地點),每人次補助上限屆時依2025澎湖旅遊結算公告團費為準。

      3.選擇遞延至2025上高峰會議(遞延規定請詳「旅遊競賽獎勵之遞延使用規範」)

       註1:得獎名額內可攜帶配偶、保戶出團,如未使用得獎名額,視同放棄本獎勵,不另行發放獎金。【上述第1點攜伴條件為行動方便者(如行動中需用到輔助器材,皆認定為行動不便)。】

       註2:其它相關細節將於報名公文時予以說明。

  • 五、其它規定

    (一) 頒發獎勵時,受獎勵者如已終止承攬契約,即取消獎勵資格。「頒發獎勵 時」定義為受獎勵者出團行程結束日;但單位自行組團出團者,「頒發獎勵時」指2025年5月31日。

    (二) 赴大陸發展人員相關規定,依『競賽獎勵相關權益移轉予代理人之規範』辦理。

    (三) 本獎勵依法計入所得。

    (四) 本獎勵不受理申訴。

    (五) 本辦法屬旅遊競賽獎勵,免評估人員適用之。

  • 六、相關規定請詳公司競賽獎勵通用規則,本活動辦法如有疑義,將由總公司業支部統一解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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