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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繽紛新風情、沐攬古都景,波蘭高峰會議』競賽獎勵辦法 

2016年上半年『繽紛新風情、沐攬古都景,波蘭高峰會議』競賽獎勵辦法


繽紛新風情、沐攬古都景,波蘭高峰會議

代碼 B3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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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發展   |   獎勵辦法

2016年上半年『繽紛新風情、沐攬古都景,波蘭高峰會議』競賽獎勵辦法

獎勵辦法 /  已到期

  • 一、競賽期間

    生效日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止(新契約之生效日須於次1工作日受理,且於2016年06工作月2次佣前核實)。

  • 二、獎勵對象

    各級業務代表。

  • 三、FYC定義

    競賽期間各月核實之FYC,計績月份不以生效月份計績,皆以核實月份計算。

  • 四、加乘辦法

    10(含)年期以上壽險保單始符合加乘規範,9(含)年期以下之壽險保單不予加乘,相關加乘規範說明如下﹕

    • (一)、受理且生效加乘:
      • 1、2月受理且生效新契約及1、2月繳費之送審件,於3工作月二次佣前核實之FYC加乘15%,競賽期間前生效之Delay件及首年續次件FYC不加乘。
    • (二)、拜訪量加乘:
      • 1、當月月平均訪量達2.25訪(含)以上~2.49訪(含)以下,當月核實之FYC加乘5%。
      • 2、當月月平均訪量達2.50訪(含)以上,當月核實之FYC加乘10%。
      • 3、競賽期間前生效之Delay件、首年續次件及競賽結束後申訴調整件之FYC不加乘。
    • (三) 、上述加乘條件須為競賽期間內受理生效且核實之10(含)年期以上之壽險保單,且以個別核實月份分別計算加乘百分比。
  • 五、獎勵分組

    • (一) 個人組:各級業務代表之個人業績。
    • (二) 直轄組:各級處及區業務代表直轄組AG(不含本人)之獎勵人次。
    • (三) OM 組:OM 及SM、VM 直轄處之獎勵人次。
    • (四) SM 組:SM 及VM 協理體系之獎勵人次。
  • 六、獎勵標準及項目

    • (一)個人組:
      • 1.達FYC 20萬,獎勵高峰會議團費 20﹪。
      •    達FYC 30萬,獎勵高峰會議團費 35﹪。
      •    達FYC 40萬,獎勵高峰會議團費 50﹪。
      •    達FYC 50萬,獎勵高峰會議團費 65﹪。
      •    達FYC 60萬,獎勵高峰會議團費 80﹪。
      •    達FYC 70萬,獎勵高峰會議團費100﹪。
      • 2.達FYC 70萬以上,每超過10萬,獎勵零用金14,000元。
    • (二)直轄組:
      • 直轄AG 獎勵全額團費達2 人次時,獎勵高峰會議團費100﹪。
    • (三) OM 組:
      • 1.處個人組獎勵全額團費達3人次時,獎勵高峰會議團費25﹪。
      • 2.處個人組獎勵全額團費達5人次時,獎勵高峰會議團費50﹪。
      • 3. 處個人組獎勵全額團費達8人次時,獎勵高峰會議團費100﹪。
    • (四) SM 組:
      • 1. 協理體系個人組獎勵全額團費達6 人次時,獎勵高峰會議團費25﹪。
      • 2. 協理體系個人組獎勵全額團費達10 人次時,獎勵高峰會議團費50﹪。
      • 3. 協理體系個人組獎勵全額團費達1 6 人次時,獎勵高峰會議團費100﹪。
  • 七、獎勵辦法

    • (一)高峰會議獎:

      • 達獎勵標準者,獎勵『繽紛新風情、沐攬古都景,波蘭高峰會議』團費及零用金。
    • (二)名次獎:

      • 1.達獎勵團費100% 之各獎勵分組依達成業績或獎勵人次排名:
        個人組取10 名、直轄組取5 名、OM 組取5 名、SM 組取3 名(擬於2016年04月之協理會議上頒獎表揚)
      • 2.達獎勵團費 100% 且個人組前5名、OM組前3名、SM組前2名,由永達全額補助升等商務艙。
  • 八、攜伴規定

    • (一)個人組:
      • 1、各級業務代表個人業績FYC達110萬(含)以上獎勵團費百分比達150%,可自費攜伴1名參加。
      • 2、各級業務代表個人業績FYC達140萬(含)以上獎勵團費百分比達200% (2人次)可選擇領取零用金或獎勵攜伴1名參加。
      • ※例:個人業績達FYC 210萬時,可攜伴2人出團或領取196,000元零用金。
    • (二)個人組+直轄組+OM 組+SM 組:
      • 加總獎勵團費百分比達150%以上自費攜伴1名參加,達200 %以上獎勵攜伴1名參加。
  • 九、其它規定

    • (一)無法參加高峰會議獎勵活動,得折現獎勵團費60﹪。
    • (二)本獎勵依法計入所得。
    • (三)發放獎勵定義為以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名單時,得獎人員之承攬契約仍屬有效者為發放對象。
    • (四)下列兩項條件須於競賽期間達標準始具獎勵資格。
      • 1、晨訓參與率平均須達60%。
      • 2、競賽期間平均每日拜訪量須達一日兩訪,輔銷活動項目不列入拜訪量計算。
  • 十、本活動辦法如有疑義,將由總公司業支部統一解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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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繽紛新風情、沐攬古都景,波蘭高峰會議』競賽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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