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獎勵期間
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
二、獎勵對象
- (一)、各級業務代表:即新簽約業務代表之推介人。
- (二)、終止承攬契約已滿半年至未滿二年間之重新簽約者,其獎勵對象為重新簽約業務代表之輔導人。
- (三)、終止承攬契約已滿2年而重新簽約者,視為新人簽約,即獎勵對象為重新簽約業務代表之推介人。
- (四)、終止承攬契約未逾半年而重新簽約之業務代表,不列入被推介人計算。
-
三、獎勵標準
- (一) 個人組:
- 各級業務代表於獎勵期間內,推介新簽約業務代表於2016年12月31日前登錄完成後【註1、註2】,該員自登錄日起6個月內【註3】,完成核實FYC達6.6萬(含)以上即計入達成資格人次。
- 註 1:新簽約業務代表之簽約資格依業務制度第貳章規定辦理。
- 註 2:終止契約後重新簽約者,依制度規定辦理。
- 註 3:假設被推介人登錄月為2016年04月,業績計算自2016年04月起至2016年09月,須完成核實FYC達6.6 萬(含)以上。
- (二)、獎勵推介人(即得獎人,以下稱得獎人)與被推介人於觀察期間內,雙方皆須達成下列標準,得獎人始具獎勵資格。
- 1、觀察期間晨訓參與率平均須達60%。
- 2、觀察期間平均拜訪量須達一日兩訪,輔銷活動項目不列入拜訪量計算。
- (一) 個人組:
-
四、獎勵項目
得獎人完成以下達成資格人次者,獎勵觀察期結束當期之高/極峰會議團費:
得獎人完成
達成資格人次獎勵高/極峰會議團費1人次20%2人次50%3人次80%4人次120%5人次160%5人次以上每增加 1 人次再加 40%團費,以此類推- 註:獎勵發放及每半年之高/極峰會議另行公告。
- 得獎人完成 達成資格人次 / 獎勵高/極峰會議團費
-
五、獎勵細則
- (一)、以被推介人的業績、晨訓參與率、拜訪量之共同截績月,做為參加當期高/極峰會議項目的依據。(詳附件一)
- (二)、於高/極峰會議報名當月,公布具獎勵當期高/極峰會議得獎人員名單【註1、2】,得獎人可選擇遞延參加【註3】
選擇遞延者,只能遞延一次,且達成人次以累計計算【註4】。若未提出任何申請,視同具當期高/極峰會議得獎資格,若得獎者未出團,將依其獎勵之高/極峰會議項目及獎勵百分比予以折現60%發放。- ※註1、2016年上半年高峰會議報名月份:2016年07月,則以2016年06工作月2次佣核實業績計算達成資格人次並換算獎勵2016年上半年高峰會議團費百分比。
- ※註2、2016年下半年極峰會議報名月份:預計2017年02月,則以2016年12工作月2次佣核實業績計算達成資格人次並換算獎勵2016年下半年極峰會議團費百分比。
- ※註3、具報名2016年上半年高峰會議資格,欲參加者,於報名截止日前,直接填寫報名表交予業支部;選擇遞延參加2016年下半年極峰會議者,請以業連表提出申請。
- ※註4、詳附件二範例說明。
- (三)、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名單時,若被推介人已終止承攬契約,將不計入達成資格人次計算。選擇遞延者,在遞延期間內,若被推介人終止承攬契約,亦不計入達成資格人次計算。
-
六、其它規定
- (一)、得獎人及被推介人之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被推介人之登錄月之次月起算,計算五個月。
例:被推介人登錄月為2016年04月,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2016年05月起計算至2016年09月。 - (二)、若被推介人為新簽約業務代表(AG),其拜訪量自簽約後第一次壽險生效保單月份之次月起算。
- (三)、發放獎勵定義為以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名單時,得獎人員之承攬契約仍屬有效者為發放對象。
- (四)、本獎勵依法列入得獎者所得,日後契撤未達標準獎勵應追回。
- (一)、得獎人及被推介人之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被推介人之登錄月之次月起算,計算五個月。
-
七、本活動辦法如有疑義,將由總公司業支部統一解釋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