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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期間
生效日自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2月28日止(新契約之生效日須於次1工作日受理,亦即受理日須為2018年01月01日~2018年03月01日,且於2018年02 工作月2次佣前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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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各級業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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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FYC 定義
競賽期間個人新生效壽險件核實之 FYC (競賽期間以前之續期、Delay 件、 及競賽期間內之契撤件皆不計入),計績月份不以生效月份計績,皆以核實 月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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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標準及項目
- (一)、個人組:FYC 10 萬獎勵 1 人次、FYC 20 萬獎勵 2 人次、FYC 20 萬以上每增加12 萬,增加 1 人次。獎勵如下表所示:
個人FYC達澎湖之旅【獎勵】名額10萬~199,999元1人次20萬~319,999元2人次32萬~439,999元3人次44萬~559,999元4人次56萬~679,999元5人次68萬~799,999元6人次80萬元以上以此類推7人次~
- (二)、OM 組:處個人組獎勵達 6 人次時,獎勵業務處經理團費 100%。
- (三)、SM 組:協理體系個人組獎勵達 12 人次時,獎勵業務協理團費 100%。
- (一)、個人組:FYC 10 萬獎勵 1 人次、FYC 20 萬獎勵 2 人次、FYC 20 萬以上每增加12 萬,增加 1 人次。獎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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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規定
- (一)、競賽期間月平均晨訓參與率(09:00 前)須達 60%,方具獎勵資格。
- (二)、發放獎勵定義為以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名單時,得獎人員之承攬契約仍屬有效者為發放對象。
- (三)、澎湖之旅預計於 107 年 05 月出團,得獎名額內可攜帶配偶、保戶。
- (四)、本獎勵依法計入所得。
- (五)、得獎名額如未使用將視同放棄本獎勵,不另行發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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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105)業支字第 0109 號公文第一條辦理,為鼓勵已赴大陸發展處經理以上之處代 理人/體系代理人協助輔導,特將澎湖 之旅及高/極峰會議 OM 組、SM 組的得獎獎勵轉 予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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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活動辦法如有疑義,將由總公司業支部統一解釋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