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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期間
自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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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 (一)、各級業務代表:即新簽約業務代表之推介人。
- (二)、終止承攬契約已逾半年至未逾二年間之重新簽約者,其獎勵對象為重新 簽約業務代表之輔導人。
- (三)、終止承攬契約已逾二年而重新簽約者,視為新人簽約,即獎勵對象為重 新簽約業務代表之最初推介人。
- (四)、終止承攬契約未逾半年而重新簽約之業務代表,不列入被推介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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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標準
- (一)、各級業務代表於獎勵期間內,推介新簽約業務代表於2018年12月31日前登錄完成後【註 1、註 2】,該員自登錄日起6個月內【註 3】 ,完成核實FYC達6.6萬(含)以上即計入達成資格人次。
- 註 1:新簽約業務代表之簽約資格,依業務制度第貳章規定辦理。
- 註 2:終止契約後重新簽約者,依業務制度第貳章規定辦理。
- 註 3:假設被推介人登錄月為2018年04月,業績計算自2018年04月起至2018年09月,須完成核實FYC達6.6萬(含)以上。
- (二)、獎勵推介人(即得獎人,以下稱得獎人)與被推介人於觀察期間【註 4】內, 雙方(即各級業務代表)晨訓參與率(09:00 前)月平均須達 60%(含)以上,得 獎人方具獎勵資格。
- 註 4:觀察期間請詳第六條第一項說明。 四、獎勵項目:得獎人完成以下達成資格人次者,獎勵觀察期結束當期之高/極峰會議 團費:
- (一)、各級業務代表於獎勵期間內,推介新簽約業務代表於2018年12月31日前登錄完成後【註 1、註 2】,該員自登錄日起6個月內【註 3】 ,完成核實FYC達6.6萬(含)以上即計入達成資格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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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項目
得獎人完成以下達成資格人次者,獎勵觀察期結束當期之高/極峰會議團費:
得獎人完成
達成資格人次獎勵高/極峰會議團費1人次20%2人次50%3人次80%4人次120%5人次160%5人次以上每增加 1 人次再加 40%團費,以此類推- 註:獎勵發放及每半年之高/極峰會議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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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細則
- (一)、以被推介人的業績、晨訓參與率之共同截績月,做為參加當期高/極峰會 議項目的依據。(詳附件一)
- (二)、於高/極峰會議報名當月,公布具獎勵當期高/極峰會議得獎人員名單【 註 1、2】,得獎人可選擇遞延參加【註 3】﹔選擇遞延者 ,只能遞延一次, 且達成人次以累計計算【註 4】。若未提出任何申請,視同具當期高/極峰 會議得獎資格,若得獎者未出團,將依其獎勵之高/極峰會議項目及 獎勵 百分比予以折現 60%發放。
- ※註 1、2018年上半年高峰會議報名月份:2018年07月,則以2018年05工作月2次佣核實業績計算達成資格人次並換算獎勵2018年上 半年高峰會議團費百分比。
- ※註 2、2018年下半年極峰會議報名月份:預計2019年02月,則以2018年11工作月2次佣核實業績計算達成資格人次並換算獎勵2018 年下半年極峰會議團費百分比。
- ※註 3、具報名2018年上半年高峰會議資格,欲參加者,於報名截止日前, 直接填寫報名表交予業支部;選擇遞延參加2018年下半 年極峰會 議者,請以業連表提出申請。
- ※註 4、詳附件二範例說明。
- (三)、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名單時,若被推介人已終止承攬契約,將不計入達 成資格人次計算。選擇遞延者,在遞延期間內,若被推介人 終止承攬契約, 亦不計入達成資格人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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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規定
- (一)、觀察期間:得獎人及被推介人(含業專 AG)之晨訓參與率自被推介人之登錄 月之次月起算,計算五個月。例:被推介人登錄月為2018 年04月,晨訓參與率自2018年05月起計算至2018年09月。
- (二)、發放獎勵定義為以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名單時,得獎人員之承攬契約仍 屬有效者為發放對象。
- (三)、本獎勵依法列入得獎者所得,日後契撤未達標準獎勵應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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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活動辦法如有疑義,將由總公司業支部統一解釋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