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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18年

RICH達人NO132期(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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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熱門發燒理財、生活等相關議題,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二○一七年二成八廠商加薪 金融保險業七成一最高


主計總處日前發布調查,二○一七年有二八%的廠商加薪,加薪員工人數占比三五%,若加計年資晉級的加薪,則全年有三分之一的廠商加薪。主計總處也發現,規模愈大的廠商,加薪情形愈普遍,加計年資晉級的加薪後,員工五百人以上廠商加薪家數占比超過九成,進大公司讓「薪情」變好。

去年工業及服務業廠商加薪的占比達二八.二%,為十七年來最高比例,其中,獲得加薪的員工人數占比五成以上的廠商比率為十八.六%,平均加薪幅度以三%至六%最多,占比十二.八%。

主計總處調查顯示,三一.七%的工業廠商加薪,高於服務業廠商的二六.八%;加計年資晉級的加薪後,工業部門為三五.九%,也高於服務業部門的三一.二%。

而金融業顯然是服務業中的貴族,在各行業加薪的比率中,以金融保險業的七一.五%最高,製造業的四○.六%居次,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二.九%再次之。以加薪人數觀察,金融保險業四九.四%最多,製造業四四.二%,資訊及通訊傳播業四二.八%,這三個業別都有超過四成的員工加薪,但礦業及土石採取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加薪比例都不到一成。

至於二○一八年第一季的加薪情形,主計總處統計有三二.四%的工業及服務業已加薪或預計加薪,調幅以三%至六%居多;就員工人數規模觀察,員工五百人以上、一百人至四九九人的廠商,今年已加薪或預計加薪的比例,分別為六八.一%及六○%,九人以上廠商只有三○.六%。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每年未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個人年度免稅額二二○萬元內之贈與,依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免稅額度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同法第二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二○萬元,故每年在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惟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條之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生前二年贈與配偶一○○○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同年另贈與二二○萬元予兒子,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二二○萬元,故甲君二○一五年度贈與淨額為○元,無須繳納贈與稅。假設贈與人甲君於二○一六年死亡,甲君生前贈與配偶一○○○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兒子二二○萬元未超過免稅額,依規定雖免課贈與稅,惟甲君過世時,此一二二○萬元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所為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不論贈與為免稅或應稅,如屬贈與配偶、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條之各順序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遺產,除補徵稅額外,還會處罰鍰。


台電邀全民節電


二○一八年夏月電價循往例自六月一日起實施,台電強調,電價原來就有分夏月及非夏月,用戶夏月電費較非夏月增加,主要原因是夏天用電量增加,台電統計,一般家庭夏月的用電量約比非夏月多四○%,導致夏月電費較非夏月來得高,其中約七成電費增加是由於用電量提高。

台電說明,以二○一七年夏月家庭平均一個月的用電量四二○度為例,用電量較非夏月平均增加一二一度、電費增加四四○元,其中三二五元(約佔七四%)就是由於用電量增加,導致電費上升,其餘一一五元(約佔二六%)則是受夏月電價影響。

台電表示,為照顧民生及穩定物價,二○一八年四月起住宅每月用電五○○度以下的電價不調整,以去年夏月家庭平均一個月用電量四二○度來說,大多數用戶今年夏月電費和去年同期相比,並不會因此增加。

台電指出,夏月電價每年實施期間是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夏月電價是反映不同季節間供電成本差異的電價制度,在維持全年電費收入不變的調整原則下,先調降供電成本較低的非夏月八個月電價,再調升供電成本較高的夏月四個月電價,此做法也為國外電業如美國、日本、英國等採行。全台夏天氣溫飆高用電量大,台電須動用成本較高的燃料機組發電,每年啟動夏月電價來反映供電成本,更重要的是希望全民節能減碳愛地球。


產後護理機構自二○一七年度起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只有醫療勞務的收入可免徵營業稅。其他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收入,非屬醫療勞務之範疇,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自二○一七年度起,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部分,包括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費(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該類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倘另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部分,包括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不屬於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且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上述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業者,如有提供一般日常生活服務者,除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八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外,自二○一七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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