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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險保單為何需要指定身故受益人 先生過世保價金要和前妻女兒均分 

年金險保單為何需要指定身故受益人 先生過世保價金要和前妻女兒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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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18年

RICH達人NO135期(10月號)

年金險保單為何需要指定身故受益人
先生過世保價金要和前妻女兒均分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年金險是最適合安排老年收入來源的商品,不過投保前最好能把要保人、被保險人及身故受益人的相關權益弄清楚,一旦發生事故就不至於產生誤解。


台北吳太太問:

我有一件與保險有關的爭議與課稅問題,想請教基金會的顧問。

我先生在二○一○年五月投保一張年金保險,保費一次繳納近二千萬元,十年後,也就是二○二○年三月就可以開始按月領年金,領到一一○歲,當時先生告訴我,這張保單是為了我們倆老年生活做準備的。沒想到,二○一六年年底,先生意外身故,當我以保單身故受益人身分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卻要求所有繼承人都要具名。先生是二度結婚,有一個唸高中的女兒,目前跟前妻同住。

請問,我是身故受益人,為什麼還要其他繼承人具名?保險公司的要求有根據嗎?另外,稅法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給付可以免稅,我適用嗎?


中心顧問協助

吳先生投保的是躉繳保費,十年後才開始領取的遞延年金,年金受領人是吳先生本人,因為該保單設有十五年的保證期間,也就是萬一吳先生領不到十五年就過世,剩下未支領的年金就由受益人領取,因此必須事先指定身故受益人,而吳太太就是這張保單的身故受益人。


尚未開始領年金就過世該如何?

二○一六年年底吳先生意外過世,由於他的年金保單要到二○二○年三月才開始給付,吳先生在年金尚未給付的遞延期間就身故,對於這種狀況,該保單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死亡發生在年金開始給付前,則保險公司以所繳保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高,返還之,契約即行終止。」換句話說,保險公司會將吳先生所繳的保費加計利息(即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


年金險保單 是要保人的財產

由於年金險保單是一種具有現金價值的有價證券,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因此,當尚未進入給付期被保險人就身故,保險公司要將該筆保價金返還給要保人時,因為要、被保險人都是吳先生,所以該筆保價金就變成吳先生的遺產,要用繼承方式處理。這也是保險公司之所以要求吳先生的所有繼承人必須具名的原因。

至於吳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且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比例是均分。因此,除了吳太太外,吳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也是法定繼承人,與吳太太享有相同的繼承權。假設保險公司返還的保價金是二千萬元,那麼吳太太只能享有一半,另一半即一千萬元的權利,要歸給吳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


身故受益人領的年金要課稅嗎?

至於吳太太提到的身故受益人一事,照理說,年金險保障的事故是生存,只要進入給付期,保險公司就必須定期給付年金,直到被保險人死亡為止,所以年金險保單並沒有身故給付。

之所以會有身故受益人,是因為年金險為了免除被保險人領沒幾期就身故,導致所領年金遠低於所繳保費的疑慮,通常保單都設有五~二十年不等的保證期間,供要保人選擇(保證期間愈長,保費成本愈高)。萬一被保險人在保證期間身故,未領完的保證年金就由事先約定的身故受益人領取。若吳先生是在二○二○年三月開始領取年金之後過世,則尚未領完的保證年金就全歸吳太太所有。

而這筆由身故受益人領取的年金,是屬於要保人身故後所遺留的有價財產,與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性質不同,不論身故受益人是否為要保人的繼承人,這筆錢都必須列入要保人的遺產課稅。(轉載自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傳播機構第三三九期二〇一七〇三月號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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