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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懂不可的「保險時間」 

非懂不可的「保險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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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18年

保險權益報你知專刊

非懂不可的「保險時間」

文/公關部


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把握幾個有關保險的時間規定,「簽約後保障何時生效?」「簽約後幾天內可撤銷契約?」「申請理賠多久會撥款?」「保險契約停效後申請復效期限?」「保費繳交期限?」「保險金給付期限?」……上述每一個問題都有其時間限制,若不能掌握這些保險時間,極可能會損害到自身的保險權益,以下即一一列出攸關保險權益的重要「時間」,以期最大程度地協助保戶掌握自身保險權益。


了解攸關權益的「保險時間」,維護自身保險權益。

▲了解攸關權益的「保險時間」,維護自身保險權益。


【保險契約審閱期】……簽約前3天以上

審閱期乃保險契約成立前,保險公司應該提供保戶審閱商品條款樣張的期間,惟依《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僅限人身保險中之人壽保險,其他如健康險、傷害(意外)險及年金險等不適用,可額外向業務員索取。

另外,業務員可由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期間至少要有3日。所提供之條款樣張應包括完整之條款內容,應至少涵括下列類似文字:(1)本契約條款樣張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提供要保人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三日)(2)要保人簽名。」


【保險契約撤銷期】……保單送達後10天內

為維護保戶權益,2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商品均擁有「契約撤銷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購買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後,如發現該保險商品不符個人需求,可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消費者購買人壽保險後行使契約撤銷權時,應確實注意以下相關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一、 行使時間: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若保單由業務員轉送,以保戶或其代理人於保單簽收回條簽收所記載之日為保單收受日;若以郵寄方式,則以雙掛號回執聯記載之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保單收受日。

二、 行使方式:依照保單條款規定,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故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但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辦理時,務必請業務員出具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三、 撤銷的效力:依據保單條款約定,應自要保人書面意思表示到達隔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費,惟經撤銷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由於各家保險公司設計之保險商品各有不同,簽訂保險契約前可先向保險業務員索取保單條款並詳細審閱保險內容,以確認所購買之保險商品符合需求,同時應衡量自身保費之負擔能力,於收到保單後再次詳細審閱保單條款,如確有不符所需,可把握於契約撤銷期(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內,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之申請,以維相關權益。


【保險責任起始日】……依各險種及契約

一般保險契約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就是保險責任的開始。不同險種在保險契約上都會明定保險責任的始期,也就是保險契約生效日,但若是有等待期的保單,就不像壽險可馬上生效,依據各險種的示範條款,其保險責任起始日一般如下:

人壽保險:要保人簽訂要保書並繳交第一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即是保險責任開始。一般情況 下,要保人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必須先繳交保險費,若保險公司沒有拒絕承保的理由(即具可保性),而若被保險人於這段時間(簽要保書後至保險公司承保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即不能因為事故發生而拒絕承保,此時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意即保險契約生效日需回溯到要保人簽訂要保書並繳交第一期保費時。

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應負的保險責任,以自保險單上所記載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也就是「翌日零時」,例如:投保日是2018年6月15日,意外險生效時間就是2018年6月16日零點零分。

健康保險(醫療、防癌險):保險責任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等待期】……重大疾病及癌症險最高90日、其他健康險最高30日

等待期是指,在保險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於特定天數內發生保單條款所載明的疾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為避免帶病投保現象,大多數健康險都有「等待期」的限制。其中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最長得為90日,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其他健康保險如醫療險、失能險其等待期間最長以30日為限,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實際,等待期有無及天數均係依照各保險商品條款而定,投保前最好先了解相關保單條款約定。


【保險費繳交寬限期】……逾期30日內

依據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因此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此部分應該注意的是,「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30日為寬限期間;而年繳、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30日為寬限期間。(保單示範條款第5條參照)


【保險契約復效期限】……停效後2年內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依申請復效時間不同,申請保單復效有兩種情況,其一,從停效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復效,可無條件申請復效;其二,從停效日起算6個月後至2年內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得於申請復效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例如健康告知書),除非被保險人體況已有重大變更,達拒絕承保之程度,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復效申請。


【解約金給付期限】……收到通知1個月內

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意即繳費超過1年且有保價金之保單,若要保人欲終止契約,保險公司必須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給付解約金。


【保險契約變更之回覆】……收到通知後10日內

依據保險法第56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意即保險公司收到變更契約申請文件後,需在10日內回覆,否則視為同意保險契約之變更。


【保戶通知義務】……事故發生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法第58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此條款主要是讓保險公司(保險人)儘速進行必要的調查並蒐集證據,了解事故真相,藉此控制損害,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通知,依同法第63條,對於保險公司因此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請求權時效】……保險事故發生2年內

「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保險法第65條明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所謂「自得為請求之日」指的就是「保險事故的發生日」,而不同險種契約其規定的保險事故自然不同,失能保險的「失能保險金」自然是認定失能之日,而人壽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就是被保險人死亡當日或經法院做「死亡宣告判決」之日。如果發生保險事故,還是要儘快與業務人員聯繫後續理賠申請相關事宜。


【保險金給付期限】……收齊文件15日內

保險法第34條明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上述條款是指,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若逾期給付,且可歸責於保險公司,那保險公司須於第16日起依年利10%給付遲延利息。因此,對於保險公司通知應備齊之文件,應儘速補齊,以符合保險法規定「交齊證明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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