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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層保障 假期出遊更安心 

多一層保障 假期出遊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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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18年

保險權益報你知專刊

多一層保障 假期出遊更安心

整理/客服部


出國旅遊最好事先規劃投保旅行相關保險,以防不可預料的風險。

▲出國旅遊最好事先規劃投保旅行相關保險,以防不可預料的風險。


暑假來臨,我想帶著全家人一起出國旅遊, 該購買哪些保險,分散旅遊風險?

民眾在規劃出國旅遊時,除安排旅遊行程、蒐集旅遊資訊及準備各項旅遊用品外,可於出發前事先規劃投保旅行相關保險,以防萬一有不可預料的損失風險,可獲得補償。

目前保險業提供個人旅遊相關的保險商品主要是以個人旅遊不便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為重點,各家保險公司提供的該類型的保險商品項目組合各有特色,目前主要給付項目大致如下:個人賠償責任、行李交通票證及旅行文件損失、緊急救援費用、旅程縮短費用、行程延誤費用、行李延誤費用、劫持事故慰問金、附加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等項目。被保險人得自行選擇向保險公司投保,讓旅遊期間的保障更為周延。

旅遊期間除意外事故之風險外,尚可能面臨其他風險,例如:天候影響、行李遺失、突發生病等,又旅行業法定投保之保險,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除履約保證保險外,僅有責任保險,按旅行業責任保險契約條款之承保範圍約定,為保險公司於旅行業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應由旅行業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旅行業負賠償責任。

旅行業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為旅行業,故直接保障對象非消費者,且法定投保最低金額為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台幣2百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台幣10萬元,不僅保險金額不足,因屬責任險性質,與直接保障消費者之一般人壽保險、意外險、旅行平安險,於保險事故發生即得理賠不同。

為有效分散消費者旅遊時之風險,消費者應考量個人需求及風險範圍,另外投保適當之人壽保險、意外險、旅行平安險、海外醫療、旅遊不便險等商業保險以求完整。

由於各家保險公司提供旅遊相關之保險商品可自行設計保障內容,提醒民眾在投保前應詳加瞭解並比較各家保險公司所提供之保障內容、範圍及理賠申請文件,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依自身需求規劃購買適足之旅行相關保險保障,以因應旅遊途中之相關風險。


由於是全家出遊,保單受益人如何填寫較為有利?

人壽保險公司遇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同時死亡時,依保險法第110條第2項「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同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辦理(健康險、意外險準用),理賠金將成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為避免成為遺產而有課稅問題,消費者得指定非同行之特定人士或填寫「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之人),亦可採順位方式指定優先順序,均能有效避免產生被保險人與指定受益人同時死亡時,保險金給付問題。


父母與未婚的妹妹一同出遊,若發生同行家人全部罹難,其兄長是否可以申請妹妹理賠?

旅行業責任險是於旅行業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旅行業負賠償責任,故須對旅行業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方得獲理賠,惟依民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僅有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例如:人格權受損),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人格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本文規定,不得繼承,哥哥既不在民法第194條第1項所列人員之內,自不得向旅行業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保險公司依該條規定拒絕理賠,依法尚屬有據;故若全家同行全數罹難,將產生無人得向旅行業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此結果恐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惟有透過修法或修訂保險契約條款,方能解決。不過哥哥雖然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尚能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若哥哥可證明本身無謀生能力且受妹妹扶養者,亦得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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