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交保險費 不可不知的重點
文/客服部
亮哥事業有成,很早即透過保險達人選擇量身訂作不同家保險公司的保單,以保險規劃未來退休生活。因為事業繁忙,有時會忘記將保費轉入扣款帳戶,這對亮哥保單的相關權益有什麼影響呢?
▲忘記繳交保費,只要能在「寬限期」內繳交完畢,保險權益完全不受影響。
如果未能於各保險公司規定的「扣款時間內」完成扣款,可能的權益損失?
若無法於時間內成功扣款繳費,將喪失保險費折減的優惠;因各保險公司規定的「扣款時間及次數」不同,詳情請詢問您的保單服務人員,或請來電0800518088,將竭誠為您服務。
亮哥因出國洽談生意,業務員也聯絡不上,錯過扣款的時間,權益有何影響?
只要在「寬限期」內繳交保險費,保險權益完全不受影響。
一、寬限期間是使要保人不必因一時疏忽致使保險契約受影響的設計。
二、另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及人壽保單示範條款第5條第1項後段「…第2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30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30日)為寬限期間。」,可以知道,實務作業上,保險費以年繳或半年繳的保單,其寬限期間為「催告到達」後30日。
三、因此,亮哥應於收到保險費催告的30日內補繳保險費。
忙碌的亮哥如何補繳已受催告應繳的保險費?
依金管會修正發布的「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條,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保險費;另該注意事項第3條「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者,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以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
由上可知,保險經紀人並非上開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即使是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可以代收的單張保險費以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另外,無論以何種方式繳交保險費,都要記得收取收據或證明文件。
如果超過寬限期而未繳付保險費(即「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的效果為何?
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及人壽保單示範條款第5條第1項後段,保險公司將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的「催告」之意思表示送達要保人,始依第2項「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另依該條款第6條第4項「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2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因此,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契約仍屬有效。反之,若要保人停止(或於要保書上勾選「不同意」自動墊繳),保單將於催告到達後30日(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契約效力停止;另外,自動墊繳的保單,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1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契約效力停止之後,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事故發生亦不負理賠責任。
如果沒有收到保險公司「催告」時,如何主張權利?
此種墊繳保險費,衍生墊繳利息之爭議,爭議重點均在於保險公司是否有催告程序,保險公司若無法舉證其已踐行合法催告(義務)程序將遭判定該保險公司墊繳保險費利息債權不存在。(評議中心101年評字第001938號及104年評字第000437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