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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閱商品說明書 建議書 勿輕信個人保證 

詳閱商品說明書 建議書 勿輕信個人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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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18年

保險權益報你知專刊

詳閱商品說明書 建議書 勿輕信個人保證

文/客服部


對於不是保險公司所印發的招攬廣告或業務員私人手寫「保證」,都不是合規的招攬行為,客戶應謹慎為之勿輕信。


購買保險商品時,應該詳細閱讀「商品說明書或建議書內容」。

▲購買保險商品時,應該詳細閱讀「商品說明書或建議書內容」。


介紹或購買金融商品時,業務員應詳細說明,消費者應詳閱「商品說明書或建議書內容」,業務員不得任意為個人保證,客戶勿輕信個人保證。

茲有一案例,甲公司業務員A向保戶C招攬,於2007年投保W人壽○○分紅終身壽險,A於招攬當時向C保證保本保息,並於「試算表」上親簽「保證…N% 以上保本,低於C保證(負擔)。○○○2007.7.7。」(以下簡稱「保證行為」)、「已詢問甲公司經理預估數字」,C於2017年始發現可領紅利與A招攬當時保證內容相去甚遠,C乃主張A不當招攬,請求甲公司負差額損害賠償責任。

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所謂「(業務員)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又同規則第19條第1項第5款「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經調查發現C所提出的文件,其頁面明確記載「保證行為」、「已詢問甲公司經理預估數字」等字樣,且經調查前開保證行為字樣確為A個人所為,並經A簽名確認保證保本保息在案,足堪認業務員於招攬保單過程中,就保單條件、內容,確有以保證之手段招攬情形,已經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以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之情形。

依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只要兩人合意即可成立保證契約,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責任。A於相關文件所為保證行為,可知A係本於其個人名義向C就保單(紅利)為保證,且核一般員工若為公司保證,衡諸常情應會記載公司名稱,前該字樣既無甲公司用印確認,應堪認為A只是一般個人保證,並非甲公司保證。此外,業務員所做的「保險招攬之行為」(上開四種行為),始得視為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公司僅就業務員因招攬行為所生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保證行為」,係屬A個人所為,與公司無關,而且也不是公司授權範圍之招攬行為,C不能請求甲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現有事證,C主張甲公司應就A招攬不實之保證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情,依一般證據法則,就很難認定。

不過,近來,評議中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所定公平合理原則,會衡酌本件事情情狀及證據取捨,決定酌予補償客戶適當的賠償金額(這部分金額通常也會與客戶自認的損失相差甚遠,如果評議決定金額超過「一定金額(10萬元或100萬元)」,金融業者對於超出一定額度的金額,可拒絕同意;因此,對於不是公司所印發的招攬廣告或業務員私人手寫「保證」,都不是合規的招攬行為,應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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