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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19年

RICH達人NO144期(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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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熱門發燒理財、生活等相關議題,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購買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單應注意投資風險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連接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並非「保證保本保息」商品,保戶仍須承擔相關投資風險,消費者購買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保戶以所繳保費扣除一定費用後進行投資,且投資部分由要保人自負盈虧。投資型保險商品得連結之標的包括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括目標到期債券基金)、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投資商品,其中有關目標到期債券基金,因設有到期日,主要是投資與基金到期日相近之一籃子債券,包括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等固定收益商品,故投資人仍須承擔該等債券之相關投資風險。

因此,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並不具「保證保本保息」特性,保戶應注意投保期間,仍須自行承擔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所持有債券之相關投資風險,包括:債券發行機構如於投資期間違約或被調降信用評等,致影響債券價格而產生損失之信用風險;因市場利率變化或對於未來利率走勢之預期,致影響債券價格之利率風險;債券到期日與基金到期日之間存在差異之提前贖回及再投資風險;如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投資於外幣計價債券,以新台幣為繳費幣別者,須承擔基金淨值受匯率變動影響之匯率風險,如以外幣為繳費幣別者,保單期滿前或中途贖回時,外幣兌新台幣之匯率亦可能與投保當時不同;以及如於保單期滿前中途贖回,尚須承擔基金以當時可能較低之淨值贖回,且會被收取其他贖回費用之中途贖回風險等風險。

上述風險均可能使保戶無法獲得預期之滿期收益,故消費者購買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審慎評估相關風險,確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是否適合購買該類商品。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該會已要求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充分瞭解產品及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規範,以避免金融消費爭議。


節省房屋稅 申請自住最划算

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三要件,可向稅務局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讓您的稅金省省省!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因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改按變更後的使用情形核課。稅務局提醒,如房屋同時符合前述自住三要件,但稅單上課徵非自住用稅率(一.五%),民眾可利用稅單上之申請書或採用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goo.gl/rTG5Db或掃描QRcode),申請改按一.二%的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

此外,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會依各持分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別填發房屋稅繳款書寄發,若欲由管理人繳納者,可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例如甲、乙兩兄弟共同持有一處房屋,各自持分二分之一,該房屋因未設管理人,因此,甲、乙兩人均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繳款書,此時若欲推派甲為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則需由甲、乙兩人共同提出申請。如有申請需求之民眾可利用今年房屋稅繳款書之申請書,由全部持分人簽章後寄回稅務局即可完成申請,經核准者,自二○二○年起房屋稅繳款書將僅會寄送給負責繳納稅款的管理人。如要使用存款帳戶轉帳代繳房屋稅者,歡迎一併提出申請。


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 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民法第一一四四條有關各繼承人應繼分規定之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各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致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因此不會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而需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二○一八年間辭世,遺有土地一五○○萬元、股票八○○萬元及銀行存款三○○萬元等財產,合計二六○○萬元,繼承人則有配偶及三名子女,共計四人。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條規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即每人六五○萬元。各繼承人經協議後,除配偶取得遺產現金二○○萬元留供生活費外,其餘由三名子女均分,各分得八○○萬元之遺產,配偶取得之遺產雖較其應繼分減少四五○萬元,因應繼分並非強制性規定,不算是配偶贈與子女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該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新台幣二二○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自益信託土地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土地辦理信託登記,信託期間是否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但該信託如果屬自益信託,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七公畝的範圍內,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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