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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RICH2020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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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0年

RICH達人NO150期(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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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熱門發燒理財、生活等相關議題,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納保案件成長一倍
納保官持續為納稅者權利把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以來,各地區國稅局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是為維護納稅者正當權益,主要提供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協助,該局二○一九年截至十月底受理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已達一○七件,相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第一年五十六件,案件量成長近一倍,辦結案件之滿意度高達九九•五六%,納稅者申請納保官協助之意識及信賴正逐步提升。

該局說明,自納保法上路以來,納保官已協助納稅者處理不少稅務問題,其中又以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申請為大宗,未來亦將持續秉持服務精神,為納稅者權利把關。目前該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皆設置有納保官及納保協商室,納稅者如有稅務協助需求,可以書面或口頭申請納保官協助,申請案件受理後,納保官將儘速並竭誠為納稅者提供適切服務。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對於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有關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部分未准予認定有所質疑,依該局網站所載聯絡電話向納保官申請協助。納保官受理申請後,隨即調閱相關卷證瞭解案情,並與李君聯繫約定面談時間,惟李君表示其工作地點較遠且近期身體不適,無法在兩地間往返奔波,納保官特別到李君就近之稽徵所納保協商室進行面談,面談過程詳盡說明原核定情形並提供相關法令依據及行政法院之判決等資料,李君表示理解,對於納保官服務給予非常滿意的高度評價。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保護納稅者權益,強化納保官協助解決稅捐爭議之效能,多元傾聽民意,主動並適時輔導納稅者申請協助,納保官將持續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提供納稅者適時的協助,進一步保障納稅者權利並讓納稅者有感,共同營造優質賦稅環境。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聯絡方式、相關法規及函釋、申辦資訊等,可洽詢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熱門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請善加利用。


符合條件之遺產稅案件
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臨櫃申報

財政部於日前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遺產稅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財政部說明,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民眾贈與財產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為簡政便民,該部繼續推動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措施,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列報符合條件之財產種類及扣除額,且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二五○○萬元以下,並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之遺產稅案件,民眾可跨局臨櫃辦理申報,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符合跨局申報之條件,就應申報遺產之財產種類而言,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不動產、現金、存款、上市(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五○○萬元、汽(機)車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就扣除額而言,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未償債務扣除額、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及喪葬費。

至於逾期申報、代位申報、被繼承人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或列報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之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特殊案件,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上開服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民眾依上述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當月核定之申報案件仍可向收件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即時取得相關證明書;對於行政救濟及非屬當月核定之更正案件,收件國稅局將協助將申請書移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提升行政效能及便民效益。

財政部特別提醒,利用該服務申報遺產稅之案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有短報或漏報遺產情事,於加計歷次核定之遺產總額在二五○○萬元以下,可於申報期限內逕洽全國任一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倘加計歷次核定之遺產總額超過二五○○萬元,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重劃土地贈與配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
再移轉時享減徵四○%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有權人持有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可先扣除重劃費用後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依查定土地增值稅額減徵四〇%,若土地經重劃後,先贈與配偶,亦已於贈與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後由受贈配偶將重劃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時,仍有適用減徵四○%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經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所有權人在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主動提出重劃費用證明書,以供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重劃費用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再依查定稅額減徵四〇%。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先以夫妻贈與不課徵方式,將重劃後土地移轉予配偶後,再移轉予第三人時,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亦可扣除原配偶之重劃費用,且同樣享有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四○%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該局提醒民眾,如持有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務必要提供重劃費用證明書,以免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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