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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視已投保汽車保險之保險期間及保障範圍 

定期檢視已投保汽車保險之保險期間及保障範圍


代碼 RICH2020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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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0年

RICH達人NO155期(06月號)

定期檢視已投保汽車保險之保險期間及保障範圍

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管會


為確保用車時之保險保障,應定期檢視所投保汽車保險之保險期間,並檢視所投保範圍是否符合自身需求,讓自己及愛車的保障更完整。

目前市場上銷售之汽車保險,主要包含以下任意汽車保險商品:

一、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是於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而財損責任是於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請求賠償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車體損失保險:大致可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三種,甲式的承保範圍較大,除承保汽車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所致之損失外,亦包含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不明車損)等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乙式承保範圍,則排除甲式之不明車損,範圍較甲式小;至於丙式承保範圍僅限於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竊盜損失保險:承保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民眾可視自身需求適當投保,以獲得充分保障。


重複保強制險可退還保費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以及減輕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負擔,行政院於日前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達節能減碳之目的,且警察及公路監理機關相關攔檢稽查非以張貼標章作為查核是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依據,將刪除交付保險標章之規定。

二、為利要保人權益及避免實務作業紛爭,要保人重複訂立該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返還之保險費,修正為僅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

三、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將本法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

金管會表示,本案修正通過後,將可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此外,由於實務上常發生駕駛人重複申請汽機車強制責任險,草案規定要保人若因意思表示錯誤重複保強制險,重複繳納的保險費應由保險公司還給要保人,且不能扣除業務費,對消費者權益之提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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