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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RICH20200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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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0年

RICH達人NO158期(0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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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管會、國稅局


熱門發燒理財、生活等相關議題,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惟未辦理移轉登記
遺產稅申報應同額列報遺產及未償債務扣除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其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一九八三年三月三日台財稅第三一四○二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理移轉登記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財產,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買受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財產雖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繼承人亦負有移轉該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准按該財產計列遺產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同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與乙君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以總價額二八○○萬元出售其所有土地一筆,乙君於同年五月三日交付所有價款,惟甲君於二○一九年五月五日死亡,該筆土地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未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甲君名下,仍應按甲君死亡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一六○○萬元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亦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繼承人得就該土地計列遺產之價值主張未償債務扣除額一六○○萬元;至甲君生前所收取出售土地之價款,於其死亡時遺有之金額,仍應列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另外,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繼承人於死亡日後始完成繳納者,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房屋稅為每年七月至次年六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範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甲君於二○一九年五月五日死亡,名下遺留房屋及土地,二○一九年房屋稅120,000元及地價稅235,000元於二○一九年五月及同年十一月開徵,其繼承人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分別繳納。甲君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扣除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金額計算如下:


(一)甲君於課稅期間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309天(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

地價稅:125天(2019年1月1日至同年5月5日)


(二)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120,000元*309/365=101,590元

地價稅:235,000元*125/365=80,480元


(三)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101,590元+地價稅80,480元=182,070元

該局提醒,地價稅與房屋稅課稅期間起迄日不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者,宜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汙等政策目標,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如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上開規定之貨物,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五二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節能電器產品等貨物,買受人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
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其於死亡前提領現金約一○○○萬元,經向醫院查得甲君於前揭提款期間已處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之狀態,繼承人雖主張該等現金全數用於被繼承人甲君醫療費用及日常支出,但未能提供相關憑證,仍需依據現行稅法規定,併計遺產課稅。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時有提領現金之情事,當提出該現金用途之證明,若未能舉證其流向及用途,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宜特別注意。


非屬醫療行為之看護費
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申報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心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檢附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所出具之收據,該支出仍須符合「醫療行為」,始得列舉扣除。

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二○一九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四十餘萬元,國稅局以其中看護費二十餘萬元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徵四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因父親住院接受治療時,經醫生叮囑需有人全日陪伴,該看護費用確屬醫療行為支出,請准予核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看護費核其性質為一般照顧費,駁回復查申請,未經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看護費外,其餘容易被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尚有飲食支出、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臍帶血保存費、自行購買無醫師證明或處方箋之藥品支出及已受保險理賠之醫療支出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務請民眾特別注意。


顧及安全帽商品安全性
勿隨意加裝3C設備

隨著科技進步,消費者為追求通訊方便及時髦,會在「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俗稱安全帽)加裝「藍牙影音播放」及「攝影功能」之3C產品或「竹蜻蜓」之類的裝飾品,相關販售及改裝商品近年很夯。標準檢驗局已對前述商品之進口或產製業者實施管理措施,並於近期將邀集交通部研商業者提供消費者改裝安全帽之管理方式;另提醒消費者勿一時興起自行安裝或改裝安全帽,造成安全性危害,徒增家庭遺憾;而經銷商若提供安裝或改裝,如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安全帽為該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標準為CNS 2396「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進口或產製安全帽商品須經檢驗符合檢驗規定,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於市面上陳列銷售;前述檢驗規定包含檢視安全帽表面突出物不得超出五釐米,若突出物超出五釐米者,須為經撞擊後可容易脫開之裝置等項目;民眾在安全帽上外加裝3C電子或裝飾品等,若違反突出物規定,於發生摔車意外時,安全帽容易勾住異物,造成騎士頸部損傷,喪失安全帽保護效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明,除在安全帽上外加裝3C電子或裝飾品等外,市售商品也有在安全帽內加裝藍牙耳機等3C產品者,該商品會裝設「鋰電池」以供應電源,該局於市場購買該類品後進行檢測,發現該商品嵌裝鋰電池確實有起火、爆炸之疑慮,恐於車禍時若有尖銳異物穿刺鋰電池造成安全危害,為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召開多次專家會議及業者說明會討論後,訂定「多功能安全帽」相關檢驗規定,規範鋰電池嵌裝位置須避開易受衝擊區域等,就商品品質要求及安全性進行把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安全帽及多功能安全帽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該等商品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下)。


「商品檢驗標識」圖例。

▲「商品檢驗標識」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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