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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RICH2020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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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0年

RICH達人NO160期(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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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熱門發燒理財、生活等相關議題,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申報大陸地區已納稅額扣抵之限額
應以「所得額」為計算基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四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支付之收入,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為消除重複課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另為避免大陸地區所得稅稅率高,稅額扣抵措施侵蝕其他來源所得之稅收,同法條第三項規定扣抵限額,即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得扣抵台灣地區應納稅額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又所謂「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二四條第一項前段揭示之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或損失等,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二○一七年度取得大陸地區支付之技術服務收入一二八○萬元,列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一三○萬元,經該局以甲公司於計算稅額扣抵限額時,未減除取得該項收入之相關成本七九○萬元,重行計算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八三萬元〔(一二八〇萬元–七九〇萬元)×稅率十七%〕,雖然甲公司在大陸地區繳納稅額為一三○萬元,惟超過可扣抵稅額限額八三萬元,僅得扣抵八三萬元而核定補稅四七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取自大陸地區支付之收入,除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外,並應以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金額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才符合規定。


手機報稅明年五月上路

財政部建構賦稅e化措施,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因應行動網路世代,手機為民眾主要上網設備,正規劃綜所稅手機報稅新服務,預計二○二一年五月上線。蘇建榮表示,尤其是稅額試算,要讓各項流程更友善簡便,讓採用稅額試算申報的民眾能「用手機點一點就完成」申報。

財政部今年推動綜所稅免下載安裝的線上版報稅系統,頗獲好評,二○二○年使用線上版網路申報共計一九○三萬件,較二○一九年成長一.二倍。今年還新增超商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報稅查詢碼,以及台灣行動身分識別(T-FidO)二項便民措施,提供民眾便捷報稅服務。

蘇建榮表示,今年台灣行動身分識別認證(T-FidO)還不夠友善,使用者不多,讓民眾網路報稅仍要裝設刷卡機、使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來身份認證,比較不方便。未來會進一步改善,讓台灣行動身分識別認證在報稅上更好用,便利民眾用手機就可以報稅。


公司買賣外匯選擇權所得
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從事進出口業務之營利事業,常會與金融機構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以減少因匯率波動所造成之財務風險,但外匯選擇權交易屬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二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二○一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列報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五○○多萬元,其中包括出售股票、基金利益與買賣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依據甲公司所提示之資料,發現甲公司與銀行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支付權利金新台幣(下同)四一二一○○元,約定三個月後,甲公司得向銀行依約定匯率(一美元兌三一.七新台幣)賣出一○○萬美元,因到期日匯率(三○.八)低於約定匯率,故甲公司向銀行以淨額交割方式,收取到期日匯率與約定匯率間之價差九○○○○○元〔(三一.七–三○.八)X一○○○○○○〕,經結算後產生交易所得四八七九○○元(九○○○○○元–權利金四一二一○○元)。因該合約是以匯率做為交易標的,不屬於買賣有價證券或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範圍,甲公司買賣外匯選擇權所產生之所得四八七九○○元,屬應稅所得,應併入所得額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停徵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時,應注意如有未符合證券或期貨交易之適用範圍者,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兼營營業人之營業稅申報已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稅額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確定者 不得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即已確定。倘兼營營業人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申報營業稅時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並經國稅局核課確定者,因該期營業稅核課已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就該確定案件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二○一五年間取得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二八一四○萬元,其中國內股利三五○萬元已依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按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並經該局核定,嗣後該局查得其當期取得國外股利收入二七七九○萬元,卻漏未依規定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七三八萬元,並處罰鍰二五八萬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遭駁回。

該局指出,「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兼營營業人申報調整計算營業稅之法定方法,甲公司既於申報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且該案件經該局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不得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綜整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七種型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七五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四十五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等變更登記情事時,究竟應否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各有不同,例如,依公司法第二四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即無需辦理清算,該局歸納整理彙整七種型態,以方便營利事業參考對照,並依規定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正確辦理申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僱用中高齡勞工從事工作
雇主要注意保險及退休金權益

台灣面臨高齡化和少子女化危機,愈來愈多產業出現勞動力短缺的現象,為因應此問題,政府努力推動中高齡者勞動參與,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發展。而中高齡就業者重新投入勞動市場,仍須注意自身社會保險和勞工退休金權益,以保障再就業的職業安全喔!

勞保局說明,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從事工作時,應注意以下各點權益保障:

1.未滿六五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屬於勞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對象,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其參加勞、就保。

2.年滿六五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如持續工作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就業保險。

3.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超過六五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的勞工,雇主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4.無論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勞工退休金,中高齡者再受僱工作,只要適用勞基法,雇主就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中高齡勞工擁有豐富業務經驗和熟練工作技能,如同電影「高年級實習生」帶給我們的感動和體悟,其社會經驗必能為企業帶來更多效益。勞保局提醒,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時,應積極重視並保障他們的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權益,善盡雇主責任,俾能創造雙贏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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