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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生活補給站(TALK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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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RICH2021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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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1年

RICH達人NO164期(03月號)

財經&生活補給站(TALK版)

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管會、國稅局、勞動部


熱門發燒理財、生活等相關議題,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二○二○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查詢 即日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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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以往年度申報扶養親屬(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須連續扶養兩年)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查詢服務,多年來深獲民眾肯定。但為符合民眾的特殊需要,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本人與配偶」、「滿二○歲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與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等項目,民眾可於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開提供者,申請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申請年度及以後年度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資料不予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可採網路、郵寄、傳真、臨櫃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前述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或限制提供項目一經申請,以後年度均可適用,毋須再行申請。


身心障礙者投保時如受到不公平對待之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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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投保權益,已推動多項措施要求保險業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在此提醒,如於投保時有受到保險公司僅因身心障礙即予以拒保或保險業務員於招攬階段即逕行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等情形,可透過金管會、產、壽險公會及各保險公司申訴管道提出申訴,以維自身權益。

目前身心障礙者投保,如遭受不公平對待之申訴管道如下:

一、致電金管會一九九八專線、寫信到金管會電子民意信箱(於金管會網頁「聯絡我們」項下填寫)或郵寄申訴資料至金管會保險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七樓),並請主動表示為身心障礙者,以利金管會瞭解個案爭議有無受到不公平對待情形。

二、致電產、壽險公會身心障礙者投保申訴專線(產險公會:○八○○二二一七八三;壽險公會:○八○○二二一三四八),金管會已責成產、壽險公會與所屬會員公司建立聯繫處理窗口,以即時處理相關申訴案件。

三、身心障礙者如遇業務員有上述情形,可向業務員所屬保險公司之客服管道(如○八○○、官網、客服中心等)反映,另,目前身心障礙者除可透過業務員管道投保之外,亦可親臨各保險公司服務櫃台,或致電客服中心指派保險服務人員協助其投保。

金管會說明,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保險業辦理核保於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保險公司對於身心障礙者投保案件,應確實辦理核保評估作業,如有僅以因身心障礙即予以不當加費或拒保之情形,將依保險相關法令處以罰鍰或糾正處分;另,保險業應確實對所屬業務員辦理教育訓練,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議題及招攬應注意事項,並向業務通路廣為宣導,落實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等作為,倘業務員對身心障礙者投保案件,有逕行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等情形,其所屬公司得予以停止招攬三個月處分。

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應確實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投保之核保評估作業,並與所屬業務員、合作通路共同重視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俾利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納保權利。


持續推動微型保險及小額終老保險 強化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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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得以較低保費取得基本保險保障,並因應我國高齡社會下高齡者基本保險保障需求,金管會持續推動微型保險及小額終老保險,並鼓勵保險業者開發設計與推廣銷售該等商品,以善盡保險業之社會責任。

微型保險是為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目前商品種類包含定期壽險(每人累計保額上限新台幣(以下同)五○萬元)、傷害保險(每人累計保額上限五○萬元)及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每人累計保額上限三萬元)等三大類,可分別提供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死亡或完全失能、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失能,以及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醫療費用支出之保障。 小額終老保險則是因應我國人口老化與少子化趨勢,而推動之保險商品,目前小額終老保險包含終身壽險(每人累計保額上限五○萬元),可提供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之保障,保障期間為終身,並可附加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每人累計保額上限一○萬元),增加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失能之保障。

據金管會統計,截至二○二○年九月底止,微型保險累計承保人數已達九二.五萬人,較二○一九年同期之七三萬人成長約二六.七%;另截至二○二○年十月底止,小額終老保險有效契約件數逾五四萬件,較二○一九年同期四七.六萬件成長十三.四%,對於普及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民眾以及高齡者之基本保險保障,成效日益彰顯。


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 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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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外國營利事業之會計系統、管理系統、控制程序等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所支付管理服務費,於支付時依規定扣繳之稅款屬外國營利事業應負擔的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因使用外國營利事業相關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所收取之管理服務費,為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來源收入,屬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但代外國營利事業扣繳之所得稅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不得列為國內營利事業的損失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二○一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支付集團外國A營利事業管理服務費九○○萬元,因A營利事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甲公司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一八○萬元,並將代A營利事業扣繳之所得稅款一八○萬元列報為甲公司之其他費用。因代扣繳所得稅款屬A營利事業應負擔的稅捐,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甲公司之損費,因此,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一八○萬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管理服務費,應特別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得相關合約及憑證,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而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營業稅 稅負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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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產交易熱絡且適逢年底房市旺季,營業人若將購買之紅單或預售屋要轉手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建商購買房地,於各期交付房地款時會取得建商依預收房屋及土地款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之統一發票,倘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其交易標的是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依出售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二○一九年三月向建商購入預售屋一八○○萬元,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九○○萬元,繳納頭期款五○萬元後,即因財務困難於同年八月將該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二○五○萬元轉售予劉君,甲公司依銷售總額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開立預售房屋款應稅發票一○○○萬元及預售土地款免稅發票一○五○萬元,經該局查獲,以其轉讓預售房地應屬轉讓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請求移轉土地登記權利的轉讓金額一○五○萬元亦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五○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五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處罰鍰五○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之轉讓,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也切勿因買受人為個人,而心存僥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退保 可繼續參加勞保並享有給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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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以確保老年及相關給付權益。

勞動部表示,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透過勞工團體、原投保單位或逕向勞保局辦理繼續加保。已依前開規定辦理續保者,得請領同一職災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職業災害保險各項給付,以加強保障其遭遇職業災害後之基本生活。

勞動部提醒,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之日起五年內,可依上開規定辦理續保手續,相關程序或應備書件都可在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或下載(網址:https://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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