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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生活補給站(TALK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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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1年

RICH達人NO166期(05月號)

財經&生活補給站(TALK版)

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管會、國稅局、勞動部


熱門發燒理財、生活等相關議題,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第六回經驗生命表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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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現行適用之台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至今已逾八年,有鑑於近年政府致力於公共衛生改善,以及醫療技術進步下,我國國民之死亡率不斷下降,壽命持續延長,有重新檢討編製之必要,經參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依壽險業者業務經營經驗檢討研究結果,以及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之回饋意見,已完成台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編製內容之檢討。

本次發布自二○二一年七月一日實施之第六回經驗生命表是作為規範壽險業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因第六回經驗生命表與全國國民之死亡率改善趨勢一致,惟男、女性各年齡層改善情形不盡相同,以平均死亡率而言,較現行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約有三○%之改善幅度,可合理反映壽險業計提未來保險金給付之責任準備金,有助於壽險業穩健經營,確保其清償能力。

另,第六回經驗生命表之發布,保險公司基於承保成本降低,通常亦會調降壽險商品定價之預定死亡率,可能間接影響壽險商品之保費。有關本次死亡率改善僅影響純保費,各類商品保費需綜合考量預定發生率、預定利率及預定費用率等因素,回歸各公司之商品策略、設計型態及保障範圍,實際調整仍視各公司經營策略而定。

金管會提醒壽險業者多銷售保障型保險商品,以供國人規劃完整及提高保險保障。


為家中小朋友規劃保險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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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爸爸媽媽們在忙碌於職場及家庭之餘,別忘了定期檢視小朋友保險保障缺口,特別是剛出生的小寶寶,記得給他們更完善的照顧。

金管會並提醒家長們現行保險商品相當多元,目前市場上亦有推出供已懷孕的婦女或剛出生之嬰兒(〇–三歲)投保之婦嬰險及醫療保險,除提供母親本身之保障內容外,對於該次懷胎的胎兒,依保單設計之不同,亦提供出生嬰兒先天性重大疾病或早產兒醫療等相關醫療保險金給付項目。另外,伴隨兒童成長及求學過程(三–二二歲)所需準備之養育及教育費用,可透過投保具有生存給付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商品提供保障,而為保障兒童生命安全,依保險法第一○七條及第一三五條規定,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最高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上限(目前是六一.五萬元);另,青少年常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之住院或手術等醫療保障需求,則可透過投保各類傷害保險商品及健康保險商品來因應。

由於市場銷售之保險商品內容多元,金管會提醒民眾應考量自身之保費負擔能力,檢視家中小朋友之保障需求,並於投保前應注意商品承保條件、保障內容與給付條件、除外責任、等待期間之約定,並確實瞭解所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是否為自身所需,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金管會也提醒家長在幫家中小朋友投保前可向保險公司索取保單條款樣張,充分瞭解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內容後,慎選適合之保險商品。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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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欲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第七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稅之繳納是以現金為原則,於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自應優先於其他種類的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抵繳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三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三○○萬元,遺產中有存款五○○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計三人,其中繼承人B、C(應繼分合計三分之二)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第七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三○○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原則上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第七項多數決規定時,繼承人亦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以早日完納稅捐,維護自身權益。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維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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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我國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穩定趨緩,二○二一年辦理二○二○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維持一個月,自今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財政部表示,考量目前我國防疫得當,疫情趨緩,民眾已將防疫措施融入日常生活,且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提供多元申報服務措施,並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二項服務,紓解報稅期間至國稅局申報人潮,經審慎評估,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維持法定申報期限一個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年民眾可利用手機連上該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申報;或利用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行動電話認證機制),快速登入網路申報系統(含手機報稅)辦理申報;此外,各地區國稅局繼續提供稅額試算及網路申報服務,且民眾可至四大便利商店Kios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納單,輕鬆在家完成報稅。

另,納稅義務人如受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一年,分期最長可達三年。

財政部表示,民眾如於申報期間仍有至國稅局尋求服務之需求,各地區國稅局將做好申報收件場域及人員之防疫措施,並請民眾進入國稅局應佩戴口罩及配合量測體溫;如有發燒的民眾,請在家休息,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發生勞資爭議別慌張
請領失業給付權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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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針對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提供失業給付,當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原因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時,可檢附公司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惟實務上遇有勞工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之情形,勞動部表示,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請,經該局(處)查證屬實後,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此外,當勞工與雇主對於離職原因產生歧見,例如:勞工認為遭雇主資遣被迫離職,雇主卻認為是勞工自請離職,拒絕開立離職證明,經向地方局(處)申請調解後,勞工即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檢附調解受理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給付申請,無須等待爭議結果確定。倘勞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亦得檢具訴訟受理文件申請給付。據勞保局統計,二○二○年有八九九名勞工獲得及時協助,另,就業保險開辦至今亦已協助一萬一千多名勞工。

勞動部提醒,就業保險為勞工、雇主及政府共同分攤保費成立的社會保險,勞工因勞資爭議得請領失業給付,是為避免勞工因爭議影響給付權益,先行提供給付保障,故於爭議結果確定後十五日內,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確認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仍應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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