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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請勿代保戶簽名投保(TALK版) 

保險業務員請勿代保戶簽名投保(TALK版)


代碼 RICH2021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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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1年

RICH達人NO167期(06月號)

保險業務員請勿代保戶簽名投保(TALK版)

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Talk版



申請人怎麼說…

老張因為即將要出國旅遊,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向A保險公司業務員小吳洽詢投保旅遊保險事宜。但是小吳沒有經過正式流程替老張投保,而是代老張在要保書、信用卡繳費簽帳單上簽名後送件。老張認為A保險公司在投保流程上有重大缺失,也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因此提出評議申請,請求A保險公司賠償十萬元。


保險公司怎麼說…

A保險公司經查證後認定業務員小吳確實有代為簽名的情事,因此依規定對小吳進行懲處,同時也將保險費退還給老張。而從老張與小吳的通訊內容來看,對於小吳詢問姓名、身分證字號、日期、航班、信用卡卡號等相關投保資訊,老張都有一一答覆,之後也向小吳表示已經收到刷卡通知,所以老張應該有投保及刷卡的意思。因此,A保險公司認為業務員小吳代為簽名的行為雖有不當,但並不違反老張明示的意思,所以並沒有侵害老張的權利。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A保險公司因為業務員的行為而受有擴張商業活動的經濟利益,本須對業務員負選任監督的責任。本案爭議的要保書及信用卡繳費簽帳單不是老張親自簽名,是業務員小吳代簽名的疏失,經衡酌本案具體情狀,參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〇條第一項公平合理原則,A保險公司應有補償老張的必要。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一、依據老張與業務員小吳的通訊內容,老張向小吳詢問投保旅遊保險事宜,並提供個人資料、信用卡卡號及旅遊行程等資訊,隔幾天後也表示收到刷卡通知,並詢問旅遊保險相關問題,足以認定老張有投保旅遊保險的意思而提供前述資料給小吳,也同意繳付保險費。

二、而根據A保險公司的調查,業務員小吳因為便宜行事,逕行代老張在要保書及信用卡繳費簽帳單簽名後送件,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已經予以撤銷登錄的處分,而且A保險公司也已經把保險費退還給老張。由此可知,本件保單的招攬過程,存有業務員小吳涉及代老張簽名的疏失。

三、但是,依據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精神慰撫金的請求,必須以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為要件,如果沒有人格法益受到侵害,就沒有理由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本案老張雖然請求A保險公司賠償十萬元,可是老張並沒有提出受有姓名權、精神及名譽何等的損害及損害程度為何的佐證。

四、然而,經審酌個案相關情節,A保險公司因為業務員的行為而受有擴張商業活動的經濟利益,本須對業務員負選任監督的責任。本案爭議的要保書及信用卡繳費簽帳單不是老張親自簽名,是業務員小吳代簽名的疏失,經衡酌本案具體情狀,參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公平合理原則,A保險公司應有補償老張的必要,以補償○元為適當。



參考法令: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 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業務員不得代保戶簽名投保。

▲業務員不得代保戶簽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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