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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生活補給站(TALK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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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1年

RICH達人NO169期(08月號)

財經&生活補給站(TALK版)

整理/公關部


熱門發燒理財、生活等相關議題,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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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二年,至二○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止。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每台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台幣二○○○元為限,於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以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等三種方式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疫情期間民眾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請多利用線上申請,避免到國稅局臨櫃辦理,請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項下,點選「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等憑證登入,登錄申請資料,並將紙本統一發票或收據,以夾帶附加檔案上傳(如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送出申請,取得收件編號後,即完成線上申請程序,安全防疫又便利。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
免贈與稅 但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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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則必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在死亡前一年內曾匯款三五○萬元予其配偶乙君,乙君旋即匯出作為其購買不動產之頭期款,甲君繼承人誤以為配偶間之贈與免稅,致未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幸好該局發現時還在遺產稅六個月之申報期內,甲君繼承人也在接獲國稅局通知後,立即補報該筆贈與,因此免按漏報處罰。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特定親屬除配偶外,還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該等親屬之配偶等;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如其配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因其配偶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所以該贈與配偶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
可申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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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可以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財政部訂有租稅優惠規定,只要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營業人,就可申請享受每月查定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限制的優惠,以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增進數位經濟發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只要符合三項條件,就可申請本項租稅優惠,也就是說,可自核准當季至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論營業額多寡,均由國稅局按一%營業稅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1.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

2.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如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3.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除營業稅可申請維持適用一%之稅率外,也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提高銷售額,增加經營效率。另外,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購物消費不用再帶現金或信用卡,快速又便利,而且目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消費者如以行動支付代替現金支付,也可大幅減少接觸風險,有助於防疫。

目前該局轄區已有約一七○○家小規模營業人申請經核准適用本項租稅優惠,名單及可接受行動支付種類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項下查詢,該局提醒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營業人,盡速提出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


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
不超過一○○萬元 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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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一○○萬元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是指父母各自贈與子女價值一○○萬元之財物,如加上每年免稅額二二○萬元,則該名子女可受贈金額達六四○萬元。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是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贈與財物超過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購買營業使用貨物或勞務
可扣減該進項稅額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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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一○%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是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每三個月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由於小規模營業人非屬加值體系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並鼓勵其索取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五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一○%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一五○○○○元、稅額一五○○元(一五○○○○元×一%=一五○○元),故甲商號二○二一年一~三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四五○○元,因其取得並已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有一○○○○元,則當期應納稅額為三五○○元〔四五○○–(一○○○○元×一○%)=三五○○元〕。

該局提醒,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擴大訴訟必要費用扶助範圍
提供專業與便利之法律扶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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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自二○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擴大訴訟必要費用扶助之類型及項目,除原本「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或「退休金」爭議所生民事裁判費及聲請費扶助外,增加「職業災害補(賠)償」及「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類型之案件;另扶助項目亦擴大至鑑定費、執行費及證人費或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必要費用等,以提供勞工更加完善之法律扶助,並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辦理,使勞工能同時申請勞動部委託代辦的「律師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即時獲得專業與便利法律扶助之服務,有助於勞工藉由司法途徑爭取勞動權益並減輕其訴訟負擔。

勞動部說明,為幫助勞工透過訴訟爭取權益,截至二○二○年底止,勞動部提供律師代理扶助超過二萬九千件,替勞工爭取超過新台幣(以下同)七四億元;其次,提供訴訟必要費用扶助計八三件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八七九人次,支付近一三○○萬元,整體而言勞工法律扶助推動已具一定成效。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為能提供勞工完善法律扶助措施,每年度持續滾動檢討扶助規定,首先鑑於勞工提起職業災害或雇主未依法辦理相關社會保險之訴訟往往須負擔高額裁判費,將必要費用扶助案件類型增加「職業災害補(賠)償」及「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二項;其次,必要費用扶助原僅限裁判費及聲請費二項,新增鑑定費、證人費或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必要費用等,均納入可扶助之項目,相信透過擴大必要費用扶助之範圍,可有效減輕勞工面臨訴訟所帶來之經濟壓力。最後,前述規定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為方便勞工提出申請,勞工可就近向法扶基金會各地分會併同申請「律師代理」及「必要費用」之扶助,使勞工能即時獲得專業與便利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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