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權益報你知(TALK版)
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管會
聯絡方式如有異動
即時通知保險公司 維護保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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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保戶,留存於保險公司之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絡方式如有異動,請記得即時通知保險公司,如未通知保險公司,則保險公司相關催告或通知仍將依原留存之聯絡方式寄送,保戶恐將因未能即時接獲,致影響自身權益。
保險法第一一六條第一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按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保險公司就派員收費之年繳或半年繳,或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分期保險費之保險契約負催告義務。實務上,基於服務客戶,壽險公司通常會在保費應繳日前先通知保戶,若屆時保戶未繳交保費,且未事先聲明同意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保費)者,保險公司對於未按時交付分期保險費之保戶,將依契約約定寄發催告信函,經催告到達後屆三○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故保戶若有變更收費地址而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因而無法寄達繳費通知或催告,恐將導致保單停效而衍生爭議或損及保戶權益。
另受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亦應通知保險公司,以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因無法聯絡到受益人,而影響後續保險金之理賠作業。
金管會表示,目前保戶變更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除了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外,保險公司如有提供網路保險服務或行動保全服務者,也可以到保險公司網站上或透過業務員、服務人員提供的平板電腦、手機、筆記型電腦及個人電腦等電子設備,通過相關身分驗證作業後,直接於網站上或電子設備上提出變更申請。再者,目前已有十八家保險公司加入「保全聯盟鏈」,要保人只需於任一家參與之保險公司提出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的變更申請,並同意由該公司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置之平台,即可通報其他參與的業者啟動保全變更受理,以簡化申請流程、縮短保全服務申請準備時間,相關資訊可至該公會網頁(http://www.lia-roc.org.tw/insurancechain/emd.html)查詢,保戶可多加利用。
投保住宅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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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居家財產安全,審視自身需求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是相當重要的事,金管會提醒民眾對於住宅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所致財產損失或依法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均可透過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移轉風險,另自二○二○年起,住宅火災保險已新增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以及增加住宅火災額外費用補償之保障範圍,以提供民眾更完善之住宅保險保障。
金管會也特別呼籲,民眾在投保及申請理賠時,注意以下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保險金額與承保範圍:由於保險金額將直接影響理賠金額之高低,且部分危險事故需事前特別約定方可納入承保範圍,因此消費者在投保前,應預先瞭解投保保險金額是否足夠,並審視契約條款所定承保範圍、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動產等內容,以避免未來申請理賠時衍生不必要的金融消費爭議。
二、使用性質變更:由於「住宅火災保險」所保障建築物之使用性質種類為「住宅」,若民眾之住宅有營業行為,投保前應向產物保險公司說明保險標的物之使用情形。倘投保後有使用性質之變更,亦應主動向保險公司說明,若非屬住宅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即應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額外費用之賠償:火災發生後,通常需進行清理程序,且往往需耗費一段時間進行修復工作而暫時無法居住,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清除費用」、「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置費用」、「臨時住宿費用」、「租屋仲介費用」、「搬遷費用」及「生活不便補助金」等也在理賠範圍內,保戶可提出相關理賠申請。
四、住宅颱風洪水災害補償之保險保障:颱風洪水發生後,如建築物之淹水高度已達五○公分,符合「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住戶淹水救助時,民眾即可檢附理賠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另檢附損失清單,經保險公司查證屬實者,保險公司將依各區賠償限額予以賠付。
金管會進一步提醒民眾,辦理房屋貸款時,如果有授權銀行代理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應檢視保險單內容是否符合需求,以保障自身權益。
多數借款人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時,會同時與銀行在授信契約約定,在借款人怠於投保時,授權銀行代為辦理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因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到期前需再辦理續保,而不同保險公司之住宅火災保險費率不盡相同,金管會呼籲,民眾在收到保險單時,應再予確認保險商品、保障內容、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等是否有異動及符合需求,如果有相關疑義,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洽詢。
為小朋友規劃保險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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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爸爸媽媽們在忙碌於職場及家庭之餘,別忘了定期檢視小朋友保險保障缺口,特別是剛出生的小寶寶,記得給他們更完善的照顧。
金管會並提醒家長們現行保險商品相當多元,目前市場上亦有推出供已懷孕的婦女或剛出生之嬰兒(○~三歲)投保之婦嬰險及醫療保險,除提供母親本身之保障內容外,對於該次懷胎的胎兒,依保單設計之不同,亦提供出生嬰兒先天性重大疾病或早產兒醫療等相關醫療保險金給付項目。另外,伴隨兒童成長及求學過程(三~二十二歲)所需準備之養育及教育費用,可透過投保具有生存給付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商品提供保障,而為保障兒童生命安全,依保險法第一○七條及第一三五條規定,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最高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上限(目前是六一.五萬元);另青少年常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之住院或手術等醫療保障需求,則可透過投保各類傷害保險商品及健康保險商品來因應。
由於市場銷售之保險商品內容多元,金管會提醒民眾應考量自身之保費負擔能力,檢視家中小朋友之保障需求,並於投保前應注意商品承保條件、保障內容與給付條件、除外責任、等待期間之約定,並確實瞭解所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是否為自身所需,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