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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管會、國稅局、勞動部、經濟部商業司
金管會下修65歲為保險評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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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高齡者的投保權益,金管會日前表示,無論是投保投資型保單或是有解約金的傳統型保單,只要是銷售給65歲以上銀髮族長者,都要強化保險商品開發設計階段對高齡客戶商品適合度的評估,以及為強化對保險業開發保險商品的費率釐訂,及個人健康險與傷害險商品調整費率的控管機制。
有鑑於銀髮族投保糾紛日益增加,金管會決議將銀髮族的銷售保障門檻拉齊至65歲,保險局副局長張玉暉表示,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修正草案將預告30天,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
其中,明定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保險商品的特性對於65歲以上的客戶,其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給65歲以上的客戶。
此外,保險商品準備銷售前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其中所列的應查核事項,要增列對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的高齡客戶,也要條列不適合銷售的對象及客戶特性,以及逐一審視確認各應查核事項與商品特性,是否適合65歲以上客戶的評估結果具一致性。
至於保險商品銷售後,業者也都會定期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保險局也規定要重新檢視過去保戶爭議案件,並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的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的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此外,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者,也應研擬具體的因應措施。
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是否須辦理清決算申報?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須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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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是否應辦理清決算申報?
該局說明,獨資資本主因原負責人死亡,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惟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再由獨資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繼承人繼續經營該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現股當沖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減半課徵措施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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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1項規定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減半課徵之租稅優惠期間延長3年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並於同條第2項明定出賣股票適用前項優惠稅率者,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條文於2021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加強個人房東出租房屋與個人之租賃所得案件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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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查核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案件,以防杜短漏報租賃所得,維護租稅公平,落實居住正義,該局針對個人持有多戶房屋的所有權人啟動專案查核,並先行輔導個人房東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納稅義務人名下持有91間房屋,緊鄰台中一中商圈及學區,2016及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僅列報租賃所得各約5萬餘元,2017及2018年度則未申報租賃所得。經該局輔導後,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4年租賃所得分別為78萬餘元、151萬餘元、159萬餘元及141萬餘元,並補繳各年度稅款及加計利息合計212萬餘元。截至2021年底為止,該局輔導後計有226位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共1,427萬餘元,另有2位納稅義務人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確有短漏報租賃所得,經核定補徵稅額共37萬餘元並處以14萬餘元罰鍰,該局2022年度仍將繼續進行本項專案查核作業。
國稅局再次提醒,個人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其計算方式係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如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其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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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除該筆保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外,原則上其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2019年7月死亡,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為配偶乙,乙於2019年2月先於甲去世後,要保人甲並未向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依此似應認屬該筆保單為無指定受益人之保單,惟經檢視保險契約內容約定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該保單受益人雖已過世,惟依照保單條款約定係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仍屬有指定受益人之保單,故該筆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公司登記線上申辦好處多 多功能服務一次搞定跨機關送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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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疫情期間辦理公司登記要出門送件或郵寄有染疫風險嗎?別擔心,經濟部商業司提供的「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辦」服務,可以在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辦理「設立登記」時,同時在線上完成稅籍設立、成立勞保及健保投保單位、申請進出口廠商登記、工作規則核備等多項跨機關送件服務。
為了讓企業在設立後採線上辦理「變更登記」時也能享受更多方便性,即日起透過上述一站式服務系統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有涉及稅籍變更登記事項亦可在線上申請同時送件到稅籍登記機關,免去民眾奔波到多個申登機關。商業司表示,原來公司或商業辦理變更登記時,還無法透過線上申辦併案送件到國稅局,民眾需要另外檢附相關變更文件前往稅捐機關辦理稅籍變更。為提供更好的服務,經濟部與財政部聯手合作以資料傳輸共享方式,透過線上服務來簡化以往民眾需準備紙本以郵寄或臨櫃辦理的送件程序。現在只要在經濟部一站式線上申辦系統線上填妥資料及上傳應附文件,無需再另送紙本申請資料,民眾可以不出門透過線上服務一次送件,辦好相關申請,省時省力又安全!
商業司也提醒自2021年11月下旬起,公司或商業若因遷址前往一站式線上申辦系統辦理變更登記,要勾選同意跨機關遷址通報,即可取得「公司/商業地址遷移跨單位通報服務」,透過跨機關系統整合服務可將企業變更後的地址通報至國稅局、勞保局、健保署、台灣自來水公司、台電公司、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直接完成地址變更,不用再另外前往各業務窗口辦理變更地址;本項企業地址變更跨機關通報服務預計2022年初將把車輛監理機關也納入通報範圍,貼心服務讓民眾更有感!
商業司表示,因為新冠疫情的關係,不少民眾選擇改以線上方式辦理業務,和疫情前的2019年線上申辦公司登記件數相比,2021年大幅成長將近1.5倍,而各機關線上申辦系統常會用到的「工商憑證」,發卡數量也在2021年首次突破11萬張,加上國發會正積極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希望各機關能以「網路代替馬路」提供更多便民服務,因此預期未來各界對於線上辦理業務管道的需求日增,商業司將持續精進線上申辦服務內容並密切與其他機關合作,讓民眾享受更多「跨機關多功能服務線上一次搞定」的便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