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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熱門發燒財經生活相關訊息,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金管會助高齡者防範金融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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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為推動高齡者權益保護相關措施,將從「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保護措施、友善對待高齡客戶、友善爭議處理及防範金融詐騙」等四大面向強化,且為避免高齡者被金融剝削、消費詐欺,未來,對違規個案將會加重處分。
在金融商品銷售服務面向,金管會目前現行法規已經要求金融業者評估強化銷售過程控管,其中包括了:銀行不得主動推介境內結構型商品以及外國有價證券,不得主動以電話進行行銷信用貸款。證券商不得主動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投信投顧業不主動介紹高風險基金,保險業則要瞭解評估客戶需求、錄音/錄影留存紀錄,以及強化商品適合度等,藉以保障高齡者權益。
友善對待高齡客戶方面,金管會近期已同意備查「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自律規範」、「證券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自律規範」、「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及「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等自律規範,採取高齡客戶能理解的溝通方式、強化契約文件可閱讀性及安排金融友善相關教育訓練等,以更友善的方式提供高齡者金融服務,強化對高齡消費者的保護。
至於爭議處理部分,為提供高齡者更為友善的爭議處理管道,高齡者可致電金管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如高齡者親臨評議中心櫃台,亦會安排專人協助釐清爭議並給予關懷。
防範對高齡者金融詐欺方面,金管會表示,會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落實臨櫃關懷提問的防詐措施,並督導金融機構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推動試辦「疑涉詐欺境外金融帳戶預警機制」。客戶臨櫃辦理境外匯款時,銀行若發現受款帳戶屬於警政署所彙整的疑涉詐欺境外帳戶,銀行將加強關懷提問,以提醒匯款客戶避免受騙。
金管會強調,針對高齡金融消費者的金融剝削、消費詐欺、不當招攬及不法行為等案件,將考量個案違規情節輕重及對高齡客戶權益影響程度,予以加重處分。
投保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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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具有額外提供宣告利率累積部分保單價值之特性,倘該保單對應之區隔資產投資績效良好,保戶有機會額外享有增加保單價值回饋。壽險業對於宣告利率如未能穩健宣告,或公司投資績效無法滿足所訂宣告利率,將可能導致其商品利潤為負值,除不利於接軌IFRS17及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等制度外,亦可能使公司產生虧損,從而影響其財務健全,增加公司之營運風險。因此,金管會採取即時導正措施,避免業者因市場競爭目的,不顧長期穩健經營,不當調高宣告利率,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與保戶權益。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在選擇投保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本質仍為保險商品,保險公司會收取提供保險保障之保險成本及附加費用,且宣告利率非保證利率,民眾購買時應慎選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
(二)各保險公司宣告利率雖有高低差異,然消費者購買時不宜僅以宣告利率高低作為唯一考量,宜先向保險公司索取保單條款樣張,詳細檢視商品保障範圍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三)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雖具有宣告利率機制,但因其為長期契約,若保戶欲提前辦理解約,保險公司仍會收取解約費用,保戶可能因提前解約而導致無法拿回所繳保險費之全部金額。
(四)外幣收付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其保險費及保險金等款項給付之幣別均為外幣,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匯率風險。
金管會呼籲,保險是以人為本的產業,每張保單都代表保險公司對於保戶長期的承諾,也是對於保戶的使命及責任。因此保險公司的經營,不應為追求短期業績不當調高宣告利率或同一區隔資產調整宣告利率對現售與停售商品調整幅度採取不一致標準,忽略未來長期之穩健發展,而應以行穩致遠、永續經營為目標與價值,以回應保戶對保險公司之信任與期待。
被資遣 勞保滿15年可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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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資遣了,目前正在請領失業給付,勞保還能繼續加保嗎?勞保局指出,如果被保險人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可在離職退保當日起2年內,由原投保單位或勞保局委託有關團體(如職業工會、同業公會、總工會等)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辦理參加勞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會影響失業給付的請領。
勞保局表示,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年資得與原資遣單位加保年資視為同一單位年資,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向勞保局辦理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或由代辦團體辦理續保手續,其保險年資與原投保單位視為同一投保單位的年資。
至於繳納保費方式,勞保局說,被裁減資遣人員以個人名義於勞保局加保者,保險費應以轉帳代繳方式繳納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每月應繳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代辦續保勞工團體繳納,由其原投保單位或代辦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被保險人應繳納保險費逾2個月未繳納者,以退保論,而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的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勞保局提醒,依照「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規定,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如果再從事工作,應由再工作的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原裁減資遣繼續加保部分不得繼續參加,如果被保險人於被裁減資遣離職退保當日起2年內,再受僱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者,可以依原規定辦理續保。
受僱自然人或自行接案者 透過特別加保制度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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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社會勞動型態改變,非典型勞動人口及零工經濟增加,為保障是類勞工之工作生活安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訂有特別加保制度,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透過簡易加保管道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災保險)。
特別加保適用對象如下列三種:一、自然人雇主及其受僱勞工,例如工頭及其僱工,得由雇主申報自己及員工加保;二、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及街頭藝人,得由勞工個人申報自己投保;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童工,如童星,得由受領勞務者為其申報投保。
為因應民眾臨時性加保需求,勞保局提供三種簡便加保管道,民眾可擇一辦理參加職災保險:1.7-ELEVEN之ibon便利生活站、2.勞保局官網、3.官網公布之職業工會。需注意的是,特別加保的保險效力是從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或繳費後自向後指定日期起算,提醒勞工在上工前務必完成申報並繳費,始有職災保險的保障。
勞保局提醒,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下稱家事移工),屬災保法強制投保對象,不適用特別加保制度,勞保局將透過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家事移工聘僱許可資料,主動通知移工雇主簡便加保方式,為其成立投保單位並申報移工加保,並按季寄發繳款單由雇主繳納。
歡迎特別加保適用對象透過上述簡便加保措施參加職災保險,萬一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可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如欲瞭解更多詳情,請至勞保局官網/線上申辦/災保法特別加保專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