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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熱門發燒財經生活相關訊息,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保單責準利率12月1日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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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拍板新台幣、美元及澳幣保單新契約責準利率分別調升1碼、2碼及4碼,歐元、人民幣保單責準利率不調整,自今年12月1日起適用。影響所及,新台幣、美元及澳幣保單將有望變便宜。
保發中心每一年均會依前一年度7月至當年度6月各幣別公債利率水準趨勢試算各幣別新契約責準利率,並向金管會提出建議案,通常訂次一年度適用。金管會25日召集保發中心及壽險業者開會討論,並在今天拍板決議。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日前在記者會宣布,為確保保險業者穩健經營、維護保戶權益並使新契約準備金負債適當反映市場利率,新台幣、美元及澳幣保單責準利率將分別調升1碼(1碼為0.25個百分點)、2碼及4碼,歐元、人民幣保單維持不動,並提早在今年12月1日起適用。
保單責準利率是壽險業針對簽發保單提存未來年度責任準備金所適用的利率,當責準利率越低,未來給付保險金責任經利率折現後應提存的金額越多,反之,當責準利率越高,壽險業提存責任準備金金額變少,保險成本相對降低,保費將因此有調降空間。
自2023年1月1日起 勞工保險費率依法調整為12%(含就業保險費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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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明(2023)年1月1日起,由現行11.5%調整為12%,經扣除內含之就業保險費率1%,2023年起將以11%計收勞工保險保險費。
勞保局說明,為維持勞工保險的財務平衡及永續發展,法規已明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2009年起採「費率自動調整機制」,由7.5%逐步微調至上限13%,2023年依法調整為12%。又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故2023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1%計算。
以2023年6月一般單位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薪資35,071元估算,雇主每月負擔個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增加122元,勞工每月負擔保險費增加36元,政府補助保費每月增加18元;職業工會以平均投保薪資29,125元估算,工會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保險費增加87元,政府補助保險費每月增加59元。
勞工朋友如果想要隨時掌握自己投保情形,勞保局提供安全、便捷又快速且24小時不打烊之e化服務查詢系統,透過下列方式就能以網路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1. 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
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線上申辦/個人申報及查詢」專區登入,選擇下列方式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1)自然人憑證
(2)虛擬勞保憑證查詢:使用自然人憑證在電腦或手機申辦虛擬勞保憑證成功後登入查詢。
(3)健保卡卡號+設籍戶口名簿戶號(免插卡)查詢。
(4)行動電話認證查詢:本國人持有月租型門號申請行動電話認證成功後登入查詢。
2. 勞動保障卡查詢
連結發卡銀行的網路ATM,通過身分認證後進入勞保局網站e化服務系統查詢(合作銀行:土地銀行、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第一銀行等5家)。
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不僅可確認雇主是否依法辦理加保,亦能隨時掌握個人投保情形,發現問題即時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2023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新制上路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網頁APP揭露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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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日漸普遍,財政部2022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新制上路,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
國稅局說明,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性,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因應新制即將上路,該局提醒營業人以下相關措施及輔導期間: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台幣8萬元,勞務4萬元】,則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的適用。
二、營業人於2023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2023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三、為利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財政部已訂自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2023年5月1日起輔導期屆滿後,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處罰。
另外,財政部也一併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營利事業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台營業人)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2023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的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並負保存的協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