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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的適合度評估義務及說明義務 

金融服務業的適合度評估義務及說明義務


代碼 RICH2023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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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3年

RICH達人NO194期(11月號)

金融服務業的適合度評估義務及說明義務

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讀給你聽



申請人怎麼說…

老楊在2016年12月間,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〇〇〇美元終身壽險。老楊主張,A保險公司業務員甲沒有銷售外幣保單商品的資格,也沒有登錄外幣業務員,卻非法招攬外幣保單商品,而且沒有向老楊說明商品內容、對於影響權益的事項作不實說明,也沒有把老楊無收入來源的情況告知A保險公司。業務員甲以高利息、免課稅等詐欺手段欺騙老楊,使老楊信以為真而投保,甲沒有外幣證照依法不可以進行招攬,屬於詐欺行為,A保險公司必須負連帶責任,該保單應為無效,因此請求A保險公司返還保費計美金185,513元。


保險公司怎麼說…

保險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本件保險是由老楊向A保險公司要約投保,經A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不論是否有掛名招攬的情事,都不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老楊請求返還總繳保費顯然沒有理由。此外,老楊指陳業務員甲以高利息、節稅等招攬該保單,可是甲否認有此情形,而老楊也沒有提出相關證明,因此A保險公司無法處理。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一、本件是由業務員甲進行說明,而甲在訪談表中承認欠缺外幣證照,從而甲是否能對於該保單作詳實的說明,是有疑義的。

二、該保單的保費與老楊的年收入顯不相當,從而A保險公司在招攬時是否有確實踐行適合度調查程序,也是有疑問的。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一、經查,老楊並不爭執該保單要保文件上的簽名是自己親簽的,而內容已經對於保險費、承保範圍等必要之點有所約定,老楊也沒有在撤銷權行使期間內撤銷該保單。既然老楊有投保的意思,A保險公司也承諾承保,那麼該保險契約就已經有效成立,老楊請求A保險公司返還保費,並沒有理由。

二、依據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作成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老楊雖然主張業務員甲用高利息、免課稅等詐欺手段欺騙老楊投保,並提出存摺影本、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等資料;可是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該保單的保費來源是從老楊的帳戶匯出,無法證明業務員甲有什麼詐欺的行為使老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因此,老楊主張因為被詐欺而投保要撤銷保單,並沒有理由。

三、綜合本件卷證資料來看,該保單的要保書、保險單簽收回條等相關文件都經過老楊簽名,且記載老楊投保的險種、保單條款等,足以認為老楊有向A保險公司要保的意思。然而,依據A保險公司提出的訪談表,可知本件是由業務員甲進行說明,而甲在訪談表中承認欠缺外幣證照,從而甲是否能對於該保單作詳實的說明,是有疑義的,因此很難認定業務員甲在招攬時有對該保單的內容詳實說明。然而,老楊支出保險費的同時也相應獲得該保單的保障,而且老楊也沒有終止該保單,很難認為老楊有什麼樣的損害,因此並不符合損害賠償的要件。

四、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A保險公司在招攬時,應該充分說明該保單的重要內容,並瞭解金融消費者的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於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經查,本件「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暨生調表」的內容記載「…被保險人個人收入約100萬,個人資產約300萬,家庭年收入合計約100萬,家庭總資產約5,000萬。…」然而,該保單每期保費為美金51,089元,從而老楊每年年繳保費總額顯然已經大於其個人年收入,而且該保單繳費年期為6年,並不是一次性繳交的保險商品,老楊在繳交首期保費後是否能夠陸續繳交續期保費,是有疑義的。又由前述可知,該保單的保費與老楊的年收入顯不相當,從而A保險公司在招攬時是否有確實踐行適合度調查程序,也是有疑問的。

五、綜上所述,就現有資料,無法認為A保險公司在老楊投保前已經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第9條及第10條等規定盡到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確保該保單對於老楊的適合度,以及向老楊充分說明該保單的重要內容。然而,老楊在投保該保單之前,本來就應該先充分瞭解保險商品的內容,如果業務員招攬的保險契約不符合自身需求或經濟情況,自然可以選擇拒絕投保,因此老楊對於該保單的締結也有可究責之處。從而,經衡酌本案情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揭示的公平合理原則及個案具體情狀,認定A保險公司應該補償老楊〇元為適當。


參考法令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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