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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稅局
熱門發燒財經生活相關訊息,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金管會提醒國人旅遊可規劃投保旅行相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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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過後國內、外旅遊風潮興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於規劃旅遊時,除安排旅遊行程、蒐集旅遊資訊及準備各項旅遊用品外,亦可依自身需求規劃購買適足之旅行相關保險保障,以因應旅遊中之相關風險。
民眾規劃旅遊保險時除可選擇最基本的旅行平安保險,保障旅遊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之風險外,亦可搭配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保障旅遊期間受傷就醫衍生之醫療費用支出風險;如出國旅遊可加保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障在海外因突發疾病住院、門診或急診診療所需之費用風險;或加保旅行不便保險,保障因旅程取消、班機延誤、旅程更改、行李延誤、行李損失及旅行文件損失等相關風險,其中旅程更改保險可提供海外旅行期間,因目的地發生天災所致被保險人更改預定行程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讓旅遊更安心。
旅行平安險及旅遊不便險投保管道多元且便利,民眾除可按一般傳統投保方式,如透過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臨櫃投保外,亦得透過網際網路投保,不出門就可以購買出遊保障,建議民眾可以多加利用。金管會提醒民眾,各家保險公司提供旅遊保險商品項目組合各有特色,在投保前應詳加瞭解相關保障內容、範圍、除外責任及理賠條件等,並依自身需求規劃購買適足之旅行相關保險保障,以移轉旅遊相關風險,讓旅遊期間的保障更為周延。
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
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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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嗣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應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給生存配偶。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又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因具有降低遺產稅的效果,為防杜生存配偶消極地不行使該項請求權或繼承人延遲不交付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繼承人如果未於前揭法定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免稅證明書次日起),至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填發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徵。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2020年間死亡,繼承人乙於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定遺產稅額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900萬元(限繳日期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乙君2022年5月10日繳清遺產稅款並經該局於同年6月21日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得繼承人乙未於國稅局核發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3年6月20日屆滿),足額交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予被繼承人甲的配偶,給付差額為135萬元,經國稅局於2023年7月3日查獲,就該給付差額135萬元追繳應納遺產稅20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2022年5月11日起算,至2023年8月9日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加計利息2千餘元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乃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交付,亦可以繼承人取得遺產以外的自有財產交付清償,民眾申報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應注意於法定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給生存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審查,以免逾期遭補稅及加計利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時
已繳納之贈與稅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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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王君來電詢問其父去年8月辭世,因父親曾於去年初將名下一棟房屋及土地贈與孫女,聽朋友說在申報遺產稅時需一併申報,可是贈與當時有繳納贈與稅新台幣50萬元,已繳之贈與稅,可否扣抵本次遺產稅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據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15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表示,繼承人如有申報遺產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