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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4年

RICH達人NO201期(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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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熱門發燒財經生活相關訊息,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分紅&失能&實支等4大保險新制上路
實支實付正本理賠配套10月上路


讀給你聽



多項與民眾權益相關的保險新制都將於7月1日上路,包括:分紅保單分紅機制透明化、新版失能險僅理賠意外失能、旅平險之意外死亡及失能費率調降10%等;另,新版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回歸「損害填補原則」、需以正本理賠,唯配套與保單條款可在10月上路前逐步修改。

為回歸保險保障本質,金管會宣告7月起新版實支實付醫療險回歸「損害填補原則」,必須以正本收據理賠,副本理賠將走入歷史,同一保險事故中負有給付責任的承保公司,應該依造保戶實際付出的醫療費用共同分攤理賠,若首家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不足,第二家才能以「差額」方式理賠,且同器官手術僅能理賠一次。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實支實付險正本理賠不溯及既往,7月後的續保件,仍可依照原保單條款,但新賣的實支實付保單就要依正本理賠原則;相關配套與保單示範條款將在10月1日上路,包含保證續保條款的保單,10月後續保仍可用原保單條款副本理賠。

至於依照原計畫上路的分紅保單、失能險、旅平險新制。分紅保單新制主要調整三大方向:商品設計及區隔帳戶管理、資訊揭露、銷售行為,訴求分紅機制的透明化,應設置區隔帳戶分開管理;同時應以各保單年度最可能紅利金額為基礎進行現金流量測試;禁止招攬人員以保單報酬率與其他金融商品報酬率做比較。針對銷售中的分紅保單,壽險公司需審視是否符合新制,分紅保單若設計為綜合險,亦即主約中有意外、醫療等理賠項目,7月需重新送審,或是改為附約機制。

失能險新制部分,為避免保險公司援引意外失能等級給付,導致理賠風險提高,7月起舊版失能險都將下架,未來失能給付應區分是意外或疾病造成的失能,不得將失能險視為「長照保險」進行銷售。未來新版失能險只能理賠意外造成的失能,不能理賠疾病造成的失能,民眾無法再將失能險當成長照險來投保。另外,因應旅平險「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費率調降10%,7月之後購買的旅平險將會更便宜,對預計7月出國旅遊的民眾是一大福音。


保障民眾基本生活之保險保障
金管會將修法 八類保單不得強制執行


讀給你聽



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欠債導致保單遭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例,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並根本解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所衍生的問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預告將修正保險法,明定免予強制執行的八大保險契約類型,並同步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

金管會邀集專家學者、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產、壽險公會代表召開公聽會共同研商,已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對外預告60天,藉由法律預告程序廣徵外界意見做為草案調整修正參考。本次保險法草案共計新增2條,修正3條,刪除1條,並有五大修正重點:

一、增訂免予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明訂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或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不得終止之保險契約,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包括: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台幣100萬元額度內者、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台幣10萬元額度內者,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

二、增訂介入權制度:定明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之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

三、為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賦予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並增訂罰則。

四、考量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國外保險業有提供者,由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尚不影響我國國內保險市場秩序,且可維護民眾尋求保險保障之權益,增訂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經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得洽國外保險業投保。

五、配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對重大犯罪定義已於2016年12月28日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168條之7有關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此外,於本次保險法修正前,為利執行機關就健康保險等保障型保險契約不予強制執行,金管會已完成保險契約強制執行參考原則建議,以及保險契約險種歸類參考表,近日亦將提供司法院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參考,以期簡化作業流程並減輕負擔。

金管會表示,本次保險法草案之修法效益,包括完善法制、提升消費者權益,使要保人在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保險契約時,仍得維持一己及家屬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發揮保險安定社會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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