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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財政部
熱門發燒財經生活相關訊息,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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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人士偽冒金管會或保險局人員名義詐騙款項 請民眾小心查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近期屢有接獲外界反映有不肖人士偽冒金管會或保險局人員名義,邀請民眾加入LINE好友(或群組),並宣稱可分享專業投資情報,抑或出具偽冒金管會人員之工作證、金管會公文等要求民眾繳納稅款、匯款(或協助處理匯款)、辦理退款等詐騙情事,金管會鄭重澄清,此等均為詐騙集團手法,請民眾切勿相信。
金管會主要係訂定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的相關政策並監督管理金融機構,不會直接涉入民眾的金融交易,更不會以任何方式要求民眾辦理匯款或給付資金。因此提醒民眾務必提高防詐意識,小心詐騙,可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是否為詐騙集團犯罪手法,或可撥打金管會電話(02)8968-0899查詢;如有具體證據,亦能直接向警察或法務部調查局告發。
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金管會不會以LINE或任何社群軟體與民眾聯繫業務,請勿輕易相信來歷不明之社群網站、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及簡訊,並小心查證相關訊息及來源正確性並建立正確的防詐觀念,以防範金融詐騙的發生。
配偶課稅年度死亡 其所得仍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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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應將死亡者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君2023年死亡且經除戶登記,於2023年12月31日已無戶籍資料,當年度雖有營利所得100萬元,但已不在稽徵機關次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可併同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之範圍,所以其配偶乙君於2024年5月間辦理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臨櫃查調及下載都無甲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乙君亦誤以為已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就不用申報其所得稅,以致漏報該筆營利所得,除了補稅,還被處以漏稅罰。
該局特別提醒,年度中死亡並經除戶登記者,其當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以認證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繼承人可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者之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請查調死亡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
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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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倘2024年度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納所得稅之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稽徵機關無法核實交易所得額時,得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例如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但民眾收到的金融機構通知,如已載明計算損益後的「所得」額,申報時就不能再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表示,為避免民眾申報錯誤而受罰,「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部分,有2則提示訊息,引導民眾如何正確申報:
一、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採標準費用率80%)」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請勿點選本項目。」
二、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自行列舉必要費用成本)」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收入總額』欄位請填寫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
該局特別舉例,日前查獲A君2023年度取自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800萬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填報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80%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60萬元。但經查明前揭金融機構寄發給A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800萬元為已扣除成本、必要費用之淨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40萬元(800萬元×80%),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申報,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往來金融機構查明,切勿於報稅時將所得額誤申報為「收入總額」,並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憾事而遭受補稅處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