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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財政部、勞動部

「勞保年金可拋棄」新措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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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不因領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年金而影響其社會救助資格,勞動部於日前發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提供勞保年金續領人可暫時拋棄勞保年金的明確依據與管道,避免因領取或調高年金反失其更重要之社會救助資格(如低收入戶補助、收容安置等)。
貼近弱勢民意,解決過去無規可循之困境
勞動部表示,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在核定發給後,原則上係按月核發至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且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然而,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年來有接獲弱勢民眾反映,因領取之勞保年金會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勞工保險條例並無按月領取年金期間得拋棄年金給付之規範。勞動部本於保障弱勢勞工初衷,在不變更母法架構前提下,因應民眾訴求特別訂定本注意事項,兼顧勞保體制與民眾社福權益。
注意事項四大核心重點
全額拋棄與項目限制:民眾得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之全部金額(含加發之眷屬補助),不可僅拋棄部分金額,亦不得追溯拋棄。另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災保)年金」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具公益性質,故不得拋棄。
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滿一年可申請恢復:為維持給付安定性並防範技術性調整巧取社福資格,申請拋棄之期間至少須滿一年。滿一年後得以書面申請恢復發給,並自申請當月起生效,但已拋棄且完成之年金期間不得申請補發。恢復後若欲再次拋棄,應間隔一年以上。
拋棄期間金額仍隨CPI調整:為保障年金之實質購買力,在拋棄期間該筆年金仍會繼續計算累計CPI成長率。未來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以調升後的金額發給。
遺屬請領權益之計算:經核准拋棄年金之續領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生前已拋棄之年金。但符合規定之遺屬仍得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請領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之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
勞動部特別提醒,拋棄年金為重大權利變更,經核准後不得變更,申請拋棄的期間至少要滿1年後才可以申請恢復按月發給,且拋棄之金額在法律上視同已領取,民眾提出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
年金續領人如欲申請拋棄或恢復繼續發給年金,均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內須載明續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欲拋棄或恢復之年金項目,並親自簽章(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日期則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勞保局之日期為準。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查詢(常見問答:https://www.bli.gov.tw/0109927.html,懶人包:https://www.bli.gov.tw/0109928.html),或撥打勞保局服務專線諮詢。

聘僱已滿65歲之高齡勞工 雇主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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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近日正式發布函釋,釐清《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關於「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爭議。勞動部強調,若雇主在聘僱勞工時,勞工已年滿65歲,則在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援引《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年滿65歲」為理由強制勞工退休,以落實對高齡者就業權益的實質保障。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旨在保障勞工若於未滿65歲前即受僱,在持續工作至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其退休,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但如果雇主於僱用時,已知悉勞工年齡已超過65歲,仍決定僱用,代表雙方已就該高齡條件達成契約合意,此種情形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範的「持續受僱期間年滿65歲」情形有所不同,自然沒有《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
勞動部提醒雇主,對於已滿65歲才受僱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回歸《勞動基準法》的契約終止規定,也就是應視個案情況,確認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的情事,避免觸法。
此外,為支持雇主積極善用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鼓勵勞工持續留在勞動市場,勞動部推動僱用獎助、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鼓勵企業積極進用及留用,每人最高分別獎勵18萬元及25.8萬元;運用職務再設計服務協助排除就業障礙,每人最高補助10萬元;辦理免費職業訓練協助提升專業技能,並補助雇主僱用退休者擔任內部講師或提供實務指導,促進事業單位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最高補助50萬元,期盼透過這些措施的推動,讓更多事業單位了解到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長處與優勢。
勞動部呼籲,因應超高齡社會,企業應打造友善高齡之職場環境,充分發揮銀髮人才之長處。未來勞動部將持續落實相關法規之宣導與執行,確保高齡勞工權益保障,貢獻所長。
提醒從事海域遊憩活動民眾相關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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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夏來臨,民眾利用週末假日參與衝浪、各類水上摩托車等相關海域遊憩活動之機會增加,金管會提醒民眾,在規劃休閒活動的同時,能夠做好安全防護準備,活動前不忘審慎評估透過保險移轉可能面臨之風險,以確保自身權益。
海域遊憩活動與一般旅遊活動所面臨之風險並不完全相同,金管會已請產險公司開發「海域活動綜合保險」之專屬保險商品,除涵蓋一般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所承保之意外事故保障外,特別針對民眾從事特定海域活動時可能面臨之特定事故(如潛水夫症、失溫、海洋弧菌感染等) 所致身故、失能及醫療費用損失,提供保險保障。另民眾亦可衡酌自身需要選擇加保「緊急救援費用保險」,提供被保險人因海域活動發生事故所支出之搜尋費用、救護費用等,以獲得更完整之保障。
本保險目前已提供多元投保管道供民眾選擇,包括向保險公司臨櫃投保、透過網路及業務員投保等方式,如有相關投保需求或問題,可於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官網建置之「海域活動保險專區」查詢相關商品條款及承保公司聯絡窗口等資訊,或可逕洽產險公會(0800-221-783)。
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於從事海域遊憩活動前,除應注意安全及做好充足的準備外,亦可事先投保相關保險商品,以協助移轉風險,投保前詳閱保單條款,充分瞭解契約內容、給付項目及其除外責任,並記得要找已投保「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之合法水域活動業者安排活動,在多一層保障及多一層防護下,怡然悠遊海洋。
企業重視資安風險管理 適時評估投保資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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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數位科技之快速發展,如何落實資安風險管理已成為企業經營的核心課題。金管會提醒,企業除應強化資安風險管理,以精實資安作業韌性外,亦可適時評估投保資安保險,以有效轉移潛在的資安風險,構築企業穩健經營與永續發展的完整防護網。
目前市場上已有多家產險公司推出不同類型的資安保險商品,提供企業不同資安風險保障,包括(1)資訊系統不法行為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因第三人不法入侵電腦系統,所致資金或其他財產的損失;(2)資料保護責任保險,保障因個資外洩所生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及(3)資訊安全綜合保險,保障範圍包括被保險人受網路攻擊、電腦勒索或管理錯誤行為等所致財產損失,以及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等。
根據統計,我國產險公司資安保險之保費收入已由2018年新臺幣(下同)8,908萬元逐年提升至2025年之5.12億元,呈穩定成長趨勢。其中占比最高之產業為半導體業(約1.48億元,占比28.87%),其次為電腦及週邊設備業(約1.25億元)及金融保險業(約1億元),顯示前述三大產業面對數位化複雜性日益增強的局勢下,已意識到資訊安全之重要性並選擇投保資安保險,以提升供應鏈安全與韌性保障。
金管會提醒,企業除了建置軟、硬體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外,亦可先行釐清自身風險與需求,選擇適合之資安保險商品,倘企業欲保障營運中斷損失、網路勒索損失及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等,可選擇投保資訊安全綜合保險,以落實風險轉嫁。此外,實務上保險公司核保時,除了透過訪談進行風險評估之外,也會根據客戶的產業風險屬性、資安控管程度以及過往是否有損失等因子進行綜合評估,建議企業投保時可提供第三方稽核報告、持續營運計畫及危機通報機制,以爭取更優渥的承保條件。企業倘有投保需求,可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相關保險公司或行銷通路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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