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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權益報您知<br>(TALK版) 

保險權益報您知
(TALK版)


代碼 rich2020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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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達人 | 2020年

RICH達人NO154期(05月號)

保險權益報您知(TALK版)

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管會


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採電子化


Talk版



鑑於智慧型行動裝置已日趨普遍及配合節能減碳之政策,並利車主即時申辦車籍監理業務,金管會已全面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電子式保險證。汽、機車所有人申辦公路監理業務時,可提該本保險電子式保險證作為公路監理機關審核本保險之投保紀錄證明。

民眾於業務員或其他通路招攬投保汽車責任險時,可提供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亦可至保險公司官網投保該項業務,並選擇發放電子式保險證。民眾過去倘未留存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於保險公司者,可主動提供保險公司,以利保險公司提供電子式保險證。

另為強化本保險電子式保險證之防偽及控管機制,金管會已督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保險證認證平台」之建置,透過該平台產製之電子式保險證,保險公司除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將電子式保險證提供予要保人外,並可同步傳輸承保資料至公路監理資料庫,以利車主即時辦理車籍監理業務,且要保人可隨時查詢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確認投保情形,對保戶而言極具便利性。


因應疫情 法定傳染病醫療險免「等待期」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有保險業者推出若保戶罹患法定傳染病,醫療險可以縮短或免除「等待期」(三○天);金管會表示,法定傳染病無「帶病投保」之疑慮,為快速滿足消費者、醫療機構因應新冠肺炎之醫療保障,同意這項修正。

肺炎疫情持續升溫,日前有保險公司推出新投保的醫療險,若保戶罹患肺炎確診,一律免除等待期,直接可以拿到理賠,但保險局認為有疑慮,要求下架該商品。金管會邀集保險業者討論後公布通案原則,共有三大項,首先是等待期的問題,原本是針對健康保險之風險控管,避免帶病投保,因此,若保戶在醫療險生效後之特定天數內(約三○天)發生疾病,保險公司不用理賠。金管會表示,針對醫療保險,如市場上已有銷售同類型保險商品,僅縮短或取消法定傳染病之等待期間者,認定不屬於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得免採核准方式送審,以加速保險業者商品開發時效。等待期間之設計是為加強對健康保險之風險控管,避免帶病投保,被保險人於醫療保險契約生效後之特定天數內(一般為三○天)發生疾病,保險公司對該疾病不負保險給付責任,考量法定傳染病應無帶病投保之疑慮,等待期間應可考慮縮短或取消,為快速滿足消費者、政府機關及醫療、防疫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醫療保障需求,同意上開認定標準之修正。另為兼顧保戶合理期待,各保險公司設計有等待期間之醫療保險商品,應於各式銷售文件及保單條款明顯處,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相關約定,並於招攬時向保戶充分說明,以杜絕爭議。

保戶對於保險商品如有法定傳染病相關適用疑義,可逕洽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另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各保險公司網站亦有法定傳染病專區,民眾可多加利用查詢相關資訊。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金管會日前修正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增列保險業招攬人員於招攬時,若保險契約是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至少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

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所屬業務人員及合作往來通路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等不當招攬行為之控管、業務招攬面與核保面對於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之保護措施、使用電子保單保戶之權益,以及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五條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之保障,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修正重點如次:

一、保險契約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至少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

二、保險業招攬人員於招攬時應瞭解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並納為投資型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應考量項目,以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投保前三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

三、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以及保險業就其業務人員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且貸款案件送件前後三個月內曾對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商品者,不得給付該業務人員推介申辦貸款之報酬。

四、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及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予七十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之適當性。

五、保險業就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另指派人員於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客戶確認招攬人員是否有充分瞭解客戶、涉有不當招攬情事及商品適合度,以及告知客戶相關風險及權益損失情形。

六、保險業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

(二)不得承保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

(三)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及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予七十歲以上客戶之適當性。

(四)評估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作業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同一保險業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五)保險業不得有未瞭解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並評估其適當性之情事。

七、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五條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之保障,保險業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之規定。


購買保險繳保費注意事項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時,應向經手之業務員索取收據,並最好以信用卡、銀行帳戶扣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之支票繳交保險費,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為使繳交保險費之交易流程清楚明確,避免爭議,金管會提醒消費者繳交保險費,應留意瞭解以下規定:

一、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故消費者繳交保費後,如未拿到保險公司製發之收據,應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亦應依規定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並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以減少消費爭議。

金管會進一步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朋好友購買保險,消費者於繳交保險費時,仍應要求業務員同時交付收據,並核對收據金額之正確性,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試辦「保全/理賠聯盟鏈」服務

為鼓勵保險業服務創新,金管會已同意十一家保險公司(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元大人壽、中國人壽、全球人壽、第一金人壽、國泰產險及富邦產險)運用保險區塊鏈技術申請試辦「保全/理賠聯盟鏈」服務,以迅速便捷方式,提供符合民眾需要且優質的保險服務。民眾如有疑問,也可諮詢您的保險經紀人。

「保全/理賠聯盟鏈」屬「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保險業可於線上辦理個人資料變更(限要保人)、理賠申請(限受益人)範圍,而得申請試辦。試辦「保全/理賠聯盟鏈」的保險公司運用區塊鏈技術,保戶只需於任一家參與試辦之保險公司提出契約變更或理賠申請,並同意由該公司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置之平台,即可通報其他同業啟動理賠或保全服務之受理,以簡化保戶申請流程、縮短理賠及保全服務申請準備時間,達單一申請、文件共通之效益,提升保險便民服務。

金管會將持續鼓勵保險業運用金融科技,提供民眾便捷服務,實現普惠金融,提升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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