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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金融管理委員會
熱門發燒財經生活相關訊息,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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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之車主,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及領用牌照後,始得上路行駛,以免因未投保及領牌而受罰。
自2022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電車納管及納保,微電車應投本保險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至於2022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則應於2年過渡期內完成投保及領牌。金管會提醒尚未投保及領牌之車主,過渡期間將於今(2024)年11月29日到期,請儘速投保及領牌,以獲得保險保障及避免受罰,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者,公路監理機關將處車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瞭解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如對申領牌照有疑義,請洽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地監理所、站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投保健康險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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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親自填寫要保書,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以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
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作為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的依據,如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則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為避免保戶投保時有未就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據實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的情事,金管會再次提醒消費者於投保健康保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之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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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因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且投資相關風險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不保證獲利,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瞭解欲投保商品的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結合保險及投資的商品,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日後消費爭議:
一、確認自身保障需求: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消費者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要確認是否有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保障需求,金管會特別提醒高齡消費者,應注意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會隨年紀提高而上升,以及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合理性,投保前務必審慎考慮是否確實有相關保障需求。
二、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型保險商品除具有保險保障性質外,並能自主掌握保險中資金的運用狀況,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之價值波動、流動性、信用風險等多項風險,如為外幣投資型保險商品還可能面臨匯率風險。而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該等專設帳簿資產雖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代操,但投資相關風險仍由要保人承擔。金管會提醒,在決定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之特性。
三、特別注意相關警語: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之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但部分商品的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為本金,民眾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各該商品的警語揭露。
金管會建議消費者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消費者園地」,多加瞭解投資型保險商品特性及基本資訊,在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前,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瀏覽「投資型保險專區」,瞭解各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收取標準、適用條件及核保、銷售等規範,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不適合的保單。另消費者在投保前務必詳細審閱保單條款,要保人在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