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生活補給站
整理/公關部 資料來源/財政部
熱門發燒財經生活相關訊息,都將在財經新聞一一呈現。
202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21萬元
讀給你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202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2023年度增加8,000元),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202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民眾於2025年5月申報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制上路 家有6歲以下兒童及租屋族有福了
讀給你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202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了取消排富規定及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以下子女外,並提高扣除金額;此外,租屋族群租金的扣除方式從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扣除上限從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大幅減輕育兒與租屋家庭稅負。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生育,適度減輕所有扶養子女家庭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個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5萬元,第2個及以上子女扣除額加成50%為每人22萬5千元,也就是說,若家中有3名6歲以下子女,就能扣除60萬元!
另外,為落實居住政策,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租屋族除可使用標準扣除額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可再減除最高18萬元的租金支出,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不得扣除。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實務上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部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對於下列5種情形,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1.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2. 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3.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4.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 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QA等資訊。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收入 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讀給你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之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一般經紀人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甲君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16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獲後,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16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32萬元(160萬元×20%),核算乙君202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28萬元(160萬元-32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民眾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