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赴大陸發展一年以上處級業務代表之競賽獎勵相關權益移轉予代理人事項,彙整如下:
(註:「赴大陸發展一年以上」係指赴大陸發展至競賽/繼續率追蹤結束月止滿一年者)
序號
|
獎勵名稱
|
移轉說明
|
適用範圍
|
1
|
繼續率
處級組、體系組 |
除超額獎勵歸原赴大陸發展處級業務代表外,
名次獎榮耀轉予代理人,包括: 業務大會表揚、獎座,第一~三名製作肩帶,若為第一名, 則有專屬議事手冊心得分享頁面、人形立牌等殊榮。 |
2022年名次獎起
|
2
|
相約在菊島
處級組、體系組 |
得獎資格移轉予代理人,即獎勵團費%移轉予代理人。
|
「2022相約在菊島」起
|
3
|
高/極峰會議
處級組、體系組 |
得獎資格移轉予代理人,即獎勵補助金%移轉予代理人,且名次獎榮耀亦轉予代理人,包括:
業務大會表揚、獎座,第一~三名製作肩帶,若為第一名,則有專屬議事手冊心得分享頁面、人形立牌等殊榮。 |
2022年上
高峰會議起 |
4
|
CMF主管組
|
得獎資格移轉予代理人並於業務大會表揚,且製作肩帶及獎座。
|
2019年業績起
|
二、針對第一點內容,重申並修訂如下:
(一)判定「代理人」之時間基礎:
1、繼續率獎勵:繼續率追蹤期為9月至隔年8月,依追蹤結束月(即8月)人事為基礎。
2、其餘競賽獎勵:依各競賽結束月人事為基礎。
(二)、得獎資格認定:
1、赴大陸發展至競賽/繼續率追蹤結束月止未滿一年者,仍具得獎資格。
2、赴大陸發展至競賽/繼續率追蹤結束月止滿一年者,不具得獎資格。
其原得獎資格移轉予競賽/繼續率追蹤結束月之代理人,但:
(1)該代理人須達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之代理資格,且頒發獎勵時,其承攬契約仍須有效
(2)若前項(1)該代理人未達競賽期一半以上代理時間,則依序視前一位代理人是否符合條件,至符合條件為止。
(3)若前項(2)代理人皆未達競賽期一半以上代理時間,則就競賽期內擇乙代理時間最長者為得獎人。
(4)若前項(3)代理人代理時間最長者有兩位以上,則以較新代理人為得獎人。
3、競賽期間為2023/1/1~12/31,競賽結束月為2023/12,則2023/1(含)以後赴大陸發展之處級業務代表,仍具得獎資格。若於2022/12(含)以前赴大陸發展之處級業務代表,不具得獎資格。其原得獎資格移轉予代理人(舉例說明如下表),且頒發獎勵時承攬契約仍須有效。
情況
|
競賽期間內之
代理人 |
得獎人
|
說 明
|
情況一
|
01~06月為A
07~12月為B |
B
|
競賽結束月之代理人B已代理6個月
(已達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 故B具得獎人資格。 |
情況二
|
01~09月為C
10~12月為D |
B
|
競賽結束月之代理人D僅代理3個月
(未達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 應視前一位代理人C是否符合代理時間條件。 然C已於競賽期間內代理9個月時間 (已達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代理資格), 故C具得獎人資格。 |
情況三
|
01~05月為E
06~10月為F 11~12月為G |
F
|
因代理人G、F、E之代理時間皆未達6個月
(競賽期一半以上時間), 則以代理時間最長者為得獎人。 代理時間最長者為E及F兩位,各代理5個月, 故以較接近競賽結束月之的代理人F為得獎人員。 |
(三) 旅遊競賽轉予代理人之獎勵係指「獎勵團費/補助金%」而非「獎勵人次」,計算方式舉例如下:
代理人身份
|
個人組
|
處級組
|
代理A處之處級組
|
合計
|
|||
獎勵團費/補助金
|
獎勵人次
|
獎勵團費/補助金
|
獎勵人次
|
獎勵團費
|
獎勵人次
|
獎勵團費/補助金
|
|
非處級業務代表
|
35%
|
0.35
|
-
|
-
|
50%
|
5
|
85%
|
處級業務代表
|
35%
|
0.35
|
25%
|
3
|
50%
|
5
|
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