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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 明
修訂(94)訓獎字第203號文;「永達菁英盃」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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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訂後內容如下
- (一)、獎勵期間:自2006年7月份獎勵開始適用,每月計算一次。
- (二)、FYC定義:以當月核實之FYC計算(含遞延或首年續次)。
- (三)、獎勵標準:
修訂第五款條文如下:
修訂前:
5.
各組入圍菁英盃績優人員,頒贈錦旗一面,每月於聯合晨會中頒 發,並刊登個人照片及業績於公司網站。且各組第一名得獎人員 發放獎金三萬元、第二名得獎人員發放獎金二萬元、第三名得獎 人員發放獎金一萬元。
修訂後:
5.
各組入圍菁英盃績優人員,頒贈錦旗一面,每月於聯合晨會中頒發,並刊登個人照片及業績於公司網站。 註:未發放之獎金預算,使用於7、8月董事長盃搶先賽費用。 - (四)、各組之FYC計算均不列入業績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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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公佈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