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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 明
修訂2006年5月5日公佈之(95)訓獎字第007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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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各級業務人員(不含AA、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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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期間
20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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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FYC定義
獎勵期間個人受理且核實之FYC(獎勵期間之前舉績及契撤 件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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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獎勵標準
- 1.各級業務人員於獎勵期間個人舉績達FYC25萬,獎勵本人且可攜帶一位 外賓參加董事長榮譽餐宴。
- 2.獎勵期間個人舉績達FYC25萬且澳洲獎勵期間入圍澳洲豪華之旅個人 組,除本人參加榮譽餐宴外,加發6,666元獎金,且可攜帶一位外賓 參加董事長榮譽餐宴。
- 3.獎勵期間個人舉績達FYC25萬,每增加FYC25萬,加發獎金6,666元, 再加攜帶一位外賓參加董事長榮譽餐宴,依此類推。 (例:獎勵期間個人舉績達FYC100萬,加發獎金6,666元I4=26664元, 除本人外另可攜帶4位外賓。)
- 4.獎勵期間個人舉績取全省排名前20名,加頒榮譽彩帶,於榮譽餐宴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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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達成資格人員分北、中、南三區禮遇參加榮譽餐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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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長榮譽餐宴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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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得獎人員業績核實未達獎勵資格者,每人次扣抵餐費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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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同仁踴躍爭取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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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公佈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