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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目的
為激勵處主管個人業績銷售,以行動領導部屬,特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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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期間
自民國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止,且以10月二次薪核實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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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FYC 定義
係指競賽期間,受理且承保之 FYC (獎勵期間之前舉績之續期FYC ,契撤件,經手件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經手人本人不計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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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對象
營業處經理、業務協理暨業務副總個人銷售之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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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
達成FYC40萬以上80萬以上且業績排行1-3名獎勵永達股票 500股
或
0.5 克拉裸鑽 1顆第一名:永達股票 3張或1克拉裸鑽3顆
第二名:永達股票 2張或1克拉裸鑽2顆
第三名:永達股票 1張或1克拉裸鑽1顆 -
六、其他規定
- 1、獎勵於2006年業務表揚大會頒發。
- 2、裸鑽成色以F級VVS1為報價基準。
- 3、本獎勵依法列入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