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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期間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受理且承保之新契約(不含契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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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各級業務人員本人(各級顧問除外)完成報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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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月標準
每月三件(每件至少年繳12萬,同一要保人六個月內投保多件僅計一件、共同招攬同一要保人以一件比例計算);FYC12萬(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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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案
以月為單位,在獎勵期間“連續”
第一次達到每月標準,獎勵一錢金質徽章一枚;
第二次達到每月標準,再獎勵0.2克拉裸鑽一顆;
第三次達到每月標準,再獎勵0.4克拉裸鑽一顆;
第四次達到每月標準,再獎勵0.6克拉裸鑽一顆;
第五次達到每月標準,再獎勵0.8克拉裸鑽一顆;
第六次達到每月標準,再獎勵一克拉裸鑽一顆。
例如A君於1、2、3月連續三個月達到每月標準,可得獎勵金質徽章一枚、0.2及0.4克拉裸鑽各一顆;B君於1至6月連續六個月達到每月標準,可得獎勵金質徽章一枚、0.2、0.4、0.6、0.8及一克拉裸鑽各一顆。
在獎勵期間“非連續”
獎勵期間有任何一次中斷達到每月標準,依達成合計次數獎勵最高次數之上述次序對照裸鑽一顆。
例如C君於1、3、5三個月分別達成每月標準,可得獎勵金質徽章一枚及0.4克拉裸鑽一顆;D君於2、3、4、5四個月分別達成每月標準,可得獎勵金質徽章一枚及 0.6克拉裸鑽一顆。 -
五、注意事項
- 1、獎勵於業績核實後安排聯合早會頒獎表揚。
- 2、最近一期第13個月繼續率未達86%者,暫予保留獎勵,俟競賽期間的業績於未來第13個月率達到86%時,才予補發。
- 3、因故(如第13個月繼續率未達86%)需追回獎勵時,以公司購入價格扣抵。
- 4、本獎勵獎品不得折現。
- 5、本獎勵費用,依法列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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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奉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