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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
為鼓勵業務同仁養成新商品銷售習慣,並提高產能,達到每月舉績三件、年收入達到五百萬以上,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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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期間
自2004年1月3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且承保之新契約(不含契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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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資格
各級業務人員本人(各級顧問除外)完成報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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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月標準
每月三件(每件至少年繳12萬,同一要保人三個月內投保多件僅計一件、共同招攬同一要保人以一件比例計算);FYC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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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方案
以月為單位,在獎勵期間連續 第一次達到每月標準,獎勵一錢金質徽章一枚; 第二次達到每月標準,再獎勵0.2克拉鑽石一枚; 第三次達到每月標準,再獎勵0.4克拉鑽石一枚。 註一:獎勵最高以連續三次為限。 註二:間斷重新達到每月標準時,仍以第一次達到給獎。 註三:「金質徽章」以純金打造;「鑽石」為F級、淨度VVS1之裸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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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頒獎時機
達「每月標準」當月二次薪後兩週內,核發當次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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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項
- (一)最近一期13個月繼續率未達86﹪者,暫予保留獎勵,俟新一期13個月繼續率達到86﹪時,才予補發。
- (二)因故需追回獎勵時,以公司購入價格,自當事人報酬中扣回。(參考價格為:「金質徽章」2000元;「0.2克拉鑽石」12000元;「0.4克拉鑽石」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