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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期間
自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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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 (一)、各級業務人員:即新簽約業務人員之推介人。
- (二)、若終止時為業務人員,終止承攬契約已滿一年至未滿二年間者,重新簽約為業務人員,其獎勵對象為重新簽約業務人員之輔導人。
- (三)、終止承攬契約已滿2年者,視為新人簽約,即獎勵對象為新簽約業務人員之推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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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標準
(一) 個人組:
各級業務人員於獎勵期間內,推介新進人員簽約且於2014年12月31日前登錄完 成後(註 1、註 2),該員自登錄日起 6 個月內(註 3),完成核實 FYC 達 6.6 萬(含) 以上即計入達成資格人次 。- 註 1:新進人員簽約資格依業務制度第貳章規定辦理。
- 註 2:終止契約後重新簽約者,依制度規定辦理。
- 註 3:被推介人登錄月為2014年4月,業績計算自2014年4月起算至2014年9月,須完成核實 FYC 達6.6 萬(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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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項目:推介人完成以下達成資格者,獎勵每半年之高峰會議團費
推介人完成 達成資格人次半年度高峰會議團費1人次20%2人次50%3人次80%4人次120%5人次160%5人次以上每增加 1 人次再加 40%團費,以此類推註:獎勵發放及每半年之高峰會議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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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規定
- (一)推介人與被推介人於獎勵期間每月晨訓參與率須達60%(含)以上始具獎勵資格。【當月晨訓最晚須於次月底前上傳完成】。
補充說明:推介人及被推介人之晨訓自登錄月之次月起算,計算五個月。 例:被推介人登錄月為102年4月,晨訓參與率自2014年5月起算至2014年9月須達 60%(含)以上。 - (二)得獎人員公布時,被推介人須仍在職,始計入人次。
- (三)獎勵發放時,得獎者須完成登錄且在職。(以公布申訴後得獎名單時,尚在職者為發放對象。)
- (四)本獎勵不得折現,依法列入得獎者所得,日後契撤未達標準獎勵應追回。
- (一)推介人與被推介人於獎勵期間每月晨訓參與率須達60%(含)以上始具獎勵資格。【當月晨訓最晚須於次月底前上傳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