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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火力全開、增員獎勵」辦法 

2015年「火力全開、增員獎勵」辦法


2015年「火力全開、增員獎勵」辦法

代碼 B3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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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發展   |   獎勵辦法

2015年「火力全開、增員獎勵」辦法

獎勵辦法 /   已到期

  • 一、獎勵期間

    自2015年01月0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 二、獎勵對象

    • (一)、各級業務代表:即新簽約業務代表之推介人。
    • (二)、終止承攬契約已滿半年至未滿二年間之重新簽約者,其獎勵對象為重新簽約業務代表之輔導人。
    • (三)、終止承攬契約已滿2年而重新簽約者,視為新人簽約,即獎勵對象為重新簽約業務代表之推介人。
    • (四)、終止承攬契約未滿半年而重新簽約之業務代表,不列入被推介人計算。
  • 三、獎勵標準

    • (一) 個人組:

      各級業務代表於獎勵期間內,推介新簽約業務代表於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且登錄完成後【註1、註2】,該員自登錄日起6個月內【註3】,完成核實FYC達6.6萬(含)以上即計入達成資格人次。

      • 註 1:新簽約業務代表之簽約資格依業務制度第貳章規定辦理。
      • 註 2:終止契約後重新簽約者,依制度規定辦理。
      • 註 3:被推介人登錄月為2015年04月,業績計算自2015年04月起至2015年09月,須完成核實FYC達6.6 萬(含)以上。
    • (二)、獎勵推介人與被推介人於觀察期間內,下列兩項條件須達標準,獎勵推介人始具獎勵資格。
      • 1、晨訓參與率平均須達60%。
      • 2、觀察期間平均每日拜訪量須達一日兩訪,輔銷活動項目不列入拜訪量計算。
  • 四、獎勵項目:推介人完成以下達成資格人次者,獎勵每半年之高/極峰會議團費

    推介人完成
    達成資格人次
    半年度高/極峰會議團費
    1人次
    20%
    2人次
    50%
    3人次
    80%
    4人次
    120%
    5人次
    160%
    5人次以上
    每增加 1 人次再加 40%團費,以此類推

    註:獎勵發放及每半年之高/極峰會議另行公告。

  • 五、獎勵細則

    • (一)、以被推介人的業績及晨訓之共同截績月,做為參加半年度高/極峰會議項目的依據。(詳附件一)
    • (二)、每半年度高/極峰會議報名當月,公布具獎勵半年度高/極峰會議得獎人員名單【註1、2】,得獎人員可選擇遞延參加【註3】,選擇遞延者,只能遞延一次,且達成人次以累計計算【註4】;若未提出任何申請,視同參加當次半年度高/極峰會議。
      • ※註1、2015年上半年高峰會議報名月份:2015年7月,則以2015年06工作月2次薪核實業績計算達成資格人次並換算獎勵2015年上半年高峰會議團費百分比。
      • ※註2、2015年下半年極峰會議報名月份:預計2016年2月,則以2015年12工作月2次薪核實業績計算達成資格人次並換算獎勵2015年下半年極峰會議團費百分比。
      • ※註3、具報名2015年上半年高峰會議資格,欲參加者,於報名截止日前,直接填寫報名表交予業支部;選擇遞延參加2015年下半年極峰會議者,須以業連表提出申請。
      • ※註4、詳附件二範例說明。
    • (三)、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獎勵推介人)名單時,若被推介人已終止承攬契約,將不計入達成資格人次計算。選擇遞延者,在遞延期間內,若被推介人終止承攬契約,亦不計入達成資格人次計算。
  • 六、其它規定

    • (一)、獎勵推介人及被推介人之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被推介人之登錄月之次月起算,計算五個月。
      例:被推介人登錄月為104年04月,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104年05月起計算至104年09月。
    • (二)、發放獎勵定義為以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名單時,得獎人員之承攬契約仍屬有效者為發放對象。
    • (三)、本獎勵依法列入得獎者所得,日後契撤未達標準獎勵應追回。
    • (四)、若被推介人為新簽約業務代表(AG),其拜訪量自簽約後第一次壽險受理保單月份之次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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