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獎勵期間
自2015年01月0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
二、獎勵對象
- (一)、各級業務代表:即新簽約業務代表之推介人。
- (二)、終止承攬契約已滿半年至未滿二年間之重新簽約者,其獎勵對象為重新簽約業務代表之輔導人。
- (三)、終止承攬契約已滿2年而重新簽約者,視為新人簽約,即獎勵對象為重新簽約業務代表之推介人。
- (四)、終止承攬契約未滿半年而重新簽約之業務代表,不列入被推介人計算。
-
三、獎勵標準
- (一) 個人組:
各級業務代表於獎勵期間內,推介新簽約業務代表於104年12月31日前簽約且登錄完成後【註1、註2】,該員自登錄日起6個月內【註3】,完成核實FYC達6.6萬(含)以上即計入達成資格人次。
- 註 1:新簽約業務代表之簽約資格依業務制度第貳章規定辦理。
- 註 2:終止契約後重新簽約者,依制度規定辦理。
- 註 3:被推介人登錄月為2015年04月,業績計算自2015年04月起至2015年09月,須完成核實FYC達6.6 萬(含)以上。
- (二)、獎勵推介人與被推介人於觀察期間內,下列兩項條件須達標準,獎勵推介人始具獎勵資格。
- 1、晨訓參與率平均須達60%。
- 2、觀察期間平均每日拜訪量須達一日兩訪,輔銷活動項目不列入拜訪量計算。
- (一) 個人組:
-
四、獎勵項目:推介人完成以下達成資格人次者,獎勵每半年之高/極峰會議團費
推介人完成
達成資格人次半年度高/極峰會議團費1人次20%2人次50%3人次80%4人次120%5人次160%5人次以上每增加 1 人次再加 40%團費,以此類推註:獎勵發放及每半年之高/極峰會議另行公告。
-
五、獎勵細則
- (一)、以被推介人的業績及晨訓之共同截績月,做為參加半年度高/極峰會議項目的依據。(詳附件一)
- (二)、每半年度高/極峰會議報名當月,公布具獎勵半年度高/極峰會議得獎人員名單【註1、2】,得獎人員可選擇遞延參加【註3】,選擇遞延者,只能遞延一次,且達成人次以累計計算【註4】;若未提出任何申請,視同參加當次半年度高/極峰會議。
- ※註1、2015年上半年高峰會議報名月份:2015年7月,則以2015年06工作月2次薪核實業績計算達成資格人次並換算獎勵2015年上半年高峰會議團費百分比。
- ※註2、2015年下半年極峰會議報名月份:預計2016年2月,則以2015年12工作月2次薪核實業績計算達成資格人次並換算獎勵2015年下半年極峰會議團費百分比。
- ※註3、具報名2015年上半年高峰會議資格,欲參加者,於報名截止日前,直接填寫報名表交予業支部;選擇遞延參加2015年下半年極峰會議者,須以業連表提出申請。
- ※註4、詳附件二範例說明。
- (三)、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獎勵推介人)名單時,若被推介人已終止承攬契約,將不計入達成資格人次計算。選擇遞延者,在遞延期間內,若被推介人終止承攬契約,亦不計入達成資格人次計算。
-
六、其它規定
- (一)、獎勵推介人及被推介人之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被推介人之登錄月之次月起算,計算五個月。
例:被推介人登錄月為104年04月,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104年05月起計算至104年09月。 - (二)、發放獎勵定義為以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名單時,得獎人員之承攬契約仍屬有效者為發放對象。
- (三)、本獎勵依法列入得獎者所得,日後契撤未達標準獎勵應追回。
- (四)、若被推介人為新簽約業務代表(AG),其拜訪量自簽約後第一次壽險受理保單月份之次月起算。
- (一)、獎勵推介人及被推介人之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被推介人之登錄月之次月起算,計算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