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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期間
自104年01月05日起至104年0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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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 (一)、TS 以上業務代表:即新簽約 TS 以上業務代表之推介人。
- (二)、若終止時為業務代表,終止承攬契約已滿半年至未滿二年間者,重新簽約 為 TS 以上業務代表,其獎勵對象為重新簽約 TS 以上業務代表之輔導人。
- (三)、終止承攬契約已滿 2 年者,視為新人簽約,即獎勵對象為新簽約 TS 以上業 務代表之推介人。
- (四)、終止承攬契約未滿半年而重新簽約之業務代表,不列入被推介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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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標準
- (一)、TS 以上業務代表於獎勵期間內,推介新簽約 TS 以上業務代表須於獎勵期 間截止日 12015年 06 月 30 日前簽約且登錄完成後(註 1、註 2),該員自登 錄日起 6 個月內(註 3),完成核實 FYC 達 6.6 萬(含)以上即計入完成達成人次資格。
- 註 1:新簽約 TS 以上業務代表之簽約資格依業務制度第貳章規定辦理。
- 註 2:終止契約後重新簽約者,依制度規定辦理。
- 註 3:新簽約 TS 以上業務代表之登錄月為 104 年 4 月,業績計算自 104 年 4 月起算至 104 年 9 月,須完成核實 FYC 達 6.6 萬(含)以上 。
- (二)、得獎人與被推介人於觀察期間內,下列兩項條件須達標準,得獎人始具獎勵 資格。
- 1、晨訓參與率平均須達 60%。
- 2、觀察期間平均每日拜訪量須達一日兩訪,輔銷活動項目不列入拜訪量 計算。
- (三)、被推介人簽約時若為業務專員(AG),並於 105 年 1 工作月前完成 FYC18萬晉級為 TS 以上業務代表者,可計入推介人完成達成資格人次計算。
- (一)、TS 以上業務代表於獎勵期間內,推介新簽約 TS 以上業務代表須於獎勵期 間截止日 12015年 06 月 30 日前簽約且登錄完成後(註 1、註 2),該員自登 錄日起 6 個月內(註 3),完成核實 FYC 達 6.6 萬(含)以上即計入完成達成人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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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項目
(一)、推介完成達成資格人次獎勵一覽表如下:
推介人完成
達成資格人次獎勵 2015 下半年 / 2016 上半年
高手交流會團費2人次50%3人次以上100%- (*達成資格人次 3 人次以上,僅以 3 人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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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規定
- (一)、以被推介人的業績、晨訓、活動量之共同截績月,做為 2015 下半年 / 2016上半年 高手交流會依據。 序號被推介人
登錄月業績計績
月份起迄晨訓、活動量
計算月份起迄截績月獎勵參加高手交流會資格12015/012015/01~062015/02~062015/062015 下半年高手交流會22015/022015/02~072015/03~072015/072016 上半年高手交流會32015/032015/03~082015/04~082015/082016 上半年高手交流會42015/042015/04~092015/05~092015/092016上半年高手交流會52015/052015/05~102015/06~102015/102016上半年高手交流會62015/062015/06~112015/07~112015/112016 上半年高手交流會 - (二)、得獎人及被推介人之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被推介人之登錄月之次月起算,計算五個月。
例:被推介人登錄月為 104 年 04 月,晨訓參與率、拜訪量自 104 年 05 月 起計算至 104 年 09 月。 - (三)、若被推介人為新簽約業務代表(AG),其拜訪量自簽約後第一次壽險受理保單 月份之次月起算。
- (四)、發放獎勵定義為以公布申訴後得獎人員名單時,得獎人員之承攬契約仍屬 有效者為發放對象。
- (五)、本獎勵依法列入得獎者所得,日後契撤未達標準獎勵應追回。
- (六)、已具高手交流會 100%參加資格者,不再重複領取本獎勵,未具參加資格或 需自費 1/2 團費者,最高合計為獎勵團費 100%;其報名規範,則依訓練部 規定辦理。
- (一)、以被推介人的業績、晨訓、活動量之共同截績月,做為 2015 下半年 / 2016上半年 高手交流會依據。